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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惊曝行政丑闻 一批国企下岗职工十四年享受全国罕见“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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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1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台县人民政府(批复)      天政发(1996)163号
      关于做好天台丝织厂善后工作的批复
      天台县工业局:
      你局《关于天台丝织厂善后工作的请示》收悉。经12月24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如下批复: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希从有利于各方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的扫尾工作。
      二、天台丝织厂的职工安置费用由天台酒厂帮助解决。天台丝织厂欠缴的95、96两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向前补缴的养老保险金,由天台酒厂缴纳。
      三、天台丝织厂欠工商银行14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九五年向县财政的5万元借款(用于解决职工生活费)由天台酒厂偿还。
      四、从1997年1月1日起,天台丝织厂的现有资产委托天台酒厂管理,你局要帮助酒厂盘活资产,发挥效益。同时,要督促丝织厂留守人员继续做好丝织厂与鸿兴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天台丝织厂的临街拆迁费暂缓缴纳,待临街项目建设时,由项目业主全额缴纳。
      天台县人民政府(印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业 管理 批复
      抄送:县委办、计经委、城建局、劳动人事局、土管局、财政局、拆迁指挥部、工商银行、酒厂
      天台县丝织厂位于城关镇上清溪现为始丰街道上清溪,县属全民企业单位。紧靠杭(州)临(海)公路。地处县城中心黄金地段,占地面积14000多平方米(20多亩)。原有职工380人左右,其中正式职工200余人。有临街店铺、厂房、仓库、宿舍及办公大楼等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左右。厂内有zk272 110、145、160提花机等丝织机96台;其它辅助车间设备如桨丝机、整经机、打线机等80余台。锅炉、车床、钻床等一应俱全。仓库存有价值20万元左右的丝织机配件多达几十吨;有产成品半成品等;还有应收款数十万元。1996年时,天台丝织厂经营虽然有困难,但清退职工前未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1993年底台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为5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土地资产;(据传说在提前清退职工后、在部分国资遭贱卖、侵吞后有过一个所谓的天台县审计师事务所审记报告向原工厂的不到5名干部职工宣读)?尚末达破产和频临破产的境地。而仅仅欠工商银行140万元贷款及向县财政所借的5万元借款。清退职工前根本不是资不抵债。
      仅凭天政发(1996)163号把职工先推出工厂、再以“托管”为名转移资产。
天台县惊曝行政丑闻 一批国企下岗职工十四年享受全国罕见“特殊待遇”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我们是全国几千万下岗职工中享受全国罕见 “特殊待遇”的一批下岗职工——原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36名职工。我们当过兵、下过乡、又欢天喜地来到荒凉的天台县三茅溪旁荒凉的沙滩上,亲手创建了国营天台丝织厂……

当我们憧憬美好未来时,残酷的现实打破了“铁饭碗”。残酷的现实把我们迫的几近走上绝路:我们的工厂被行政命令“所谓的合资”搞垮了;我们的工厂也即我们的“铁饭碗”以“托管”为名被收走了;我们却至今得不到妥善安置。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18:16 | 只看该作者
一、事实真相:

1、我们是原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36名职工。在1996年工厂被托管时,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天台县工业局,制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并同我们45名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之无效协议(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按照每工龄年860元计算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300.00元/每工龄年、医疗补助费170.00元/每工龄年、养老保险金360.00元/每工龄年。

2、问题的关键也即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 2002年用实际行动撕毁了当时的协议,以社保名义,强令全额收缴了36名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

3、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没有按照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领取分文经济补偿金;又没有根据天台县委(1998)6号关于:“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的规定予以重新安置;而且没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社会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费。这是全国几千万下岗职工中受国人最惨“待遇”的一批下岗职工的错案。

4、收回安置费后拖延了这么多年既不予重新安置,又不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很多下岗职工家庭的生活陷入了艰难的困境,给我们这些为建设新中国贡献了青春,为共和国创造了巨大财富的老工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面对需要扶老携幼的家庭,我们历尽了人间沧桑。为了维持生计,过了不惑之年的失业女工开始了创荡社会。而一些知非之年、年近花甲的老工人,1996年底时工龄三十年左右。为了维持生计,只好每天披星戴月在外奔波。有的拖着病弱的身躯在风雨中于街边屋角修理自行车、摆个小菜摊;有的身有心脏病也起早贪黑,架着梯子爬上高楼天天为人安装灯箱、修理门窗;有的开着残疾车,顶风冒雪载客度日;改制时军龄和工龄达三十多年的老工人丁永苗、陈立苗现已年近古稀,因为家境困难,至今仍然在摆摊修自行车。
老工人孙尚柱下岗时有26.67年工龄,下岗后披着满头银丝,手提肩扛一袋袋服装走街穿巷摆摊度日,因为生病和须抚养两个小孩,2002年无钱交回安置费,致使延迟退休4年,不但少领取几年退休金,而且退休工资也极低(只能按1996年退休标准),又因为生病无医疗保险而债台高筑
某女职工原本有个十分幸福的家庭,因自己生病无工作能力,儿子也身体不好,欠债累累,贫病交加,生活十分艰难。
老工人范尚斌,是一名共产党员,改制时有军龄和工龄计31.83年工龄,由于“买断工龄”生病无钱医治,五十多岁即病逝,已经看不到纠错的那一天了留下多病的妻儿又不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家境惨不忍睹……
二、天台县政府部门态度和答复意见:

(1)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给我们人民网上回复后,我们要求按照国家“两个确保”政策规定给我们补发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直至退休等要求仍然得不到解决。

面对饱经沧桑的下岗职工长达8个多月的信访维权行动,面对下岗职工合理合法的请求,天台县政府和人劳局等部门某些领导仍然采取遮掩、拖延、搪塞、威胁等手段来相待,他们断章取义的解读国家政策性文件,百般推卸责任,不愿依法落实政策。
   
(2)他们的解决方案是

“我们现在认为,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现在县政府各部门已深入研究,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具体依据如下:(1)1998年以后改制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费都是每工龄年500元。(2)当时收回一次性安置费时是复式计算收回的,现在对收回的本金及复式计算的利息全额退回,且对收回后的时间也复式计算了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3)目前按天政办函(2010)83号文件计算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平均约高出一个百分点)。”

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而且没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提供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社会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下岗职工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严重错案,按1996年前工龄年,并按1998年标准计算安置费并用利息作为补偿。这依据那条国家政策法规?这是再一次漠视民生不依法行政侵害我们下岗职工合法利益的腐败行为。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24:51 | 只看该作者
三、省市领导的关心和答复:

1、2002410日浙江省政府接访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天台社保局坚决执行天台县政府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5月份开始实施(我们维权4个月不但没能留住一次性安置费,反而倒贴了利息),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2、浙江省吕省长在人民网回复:“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互联网上给吕省长留言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督促天台县政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26:47 |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  2010年11月29日”

四、国家政策法规依据:

1、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5#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28:51 | 只看该作者
2、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6#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29:49 | 只看该作者
3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7#
发表于 2011-2-18 10:30:19 | 只看该作者
8#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0:51 | 只看该作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应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5、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3:04 | 只看该作者
6、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发给经济补偿金。”

7、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有天台人劳局实际依法纠错的事实依据:天台丝织厂原来一起“买断工龄”的有45名职工,其中两名职工一两年后交回了安置费,当即依法恢复了职工身份,接续了工龄,当即重新到电视台和中医院工作,成为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

10#
 楼主| 发表于 2011-2-18 10:34:06 | 只看该作者
五、下岗职工的答辩文章:(四家企业有近百名下岗职工“买断工龄”)

《关于原丝织厂、天台造纸厂、天台皮革厂、天台食品厂等企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职工有关信访诉求的答复》(下称答复)所提到的有关问题答辩如下:

《答复》一、在当时情况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问题。

答:你们四家企业分别于1996年、1994年、1997年、1995年底前改制,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在此大背景下,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你们所提到的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而且有个别厂(原食品厂、造纸厂)在这个文件还尚未出台前就已进行企业改制了。综上所述,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职工答辩一:

《答复》称:“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

职工答1以《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为例:当时写明:“天台丝织厂,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并参考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参照各地经验,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如下:一安置费的确定。职工安置费按职工人均不突破上年全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视职工的连续工龄长短不同,量化到每个职工。安置费标准为每工龄年86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300.00元/每工龄年、医疗补助费170.00元/每工龄年、养老保险金360.00元/每工龄年。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虽然“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县政府的规定,但是,其中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是和国家政策法规严重相悖的。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可以一次性结算上述三项的。

请问:《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等符合哪条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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