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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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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3:0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最高法对新婚姻法的解释,其它各大论坛都议论得如火如荼。咱们这儿好象没动静。





沙发
发表于 2011-8-13 13:40:11 | 只看该作者
有稍许听说,我也觉得比较合理。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3:41:43 | 只看该作者
有稍许听说,我也觉得比较合理。
胖子的春天 发表于 2011-8-13 13:40

我觉得这是杜绝了某些人不劳而获的念头。


地板
发表于 2011-8-13 13:57:45 |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是
其实是倒退
越来越有利于维护有钱人
5#
发表于 2011-8-13 14:15: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举例说明一下吧
6#
发表于 2011-8-13 14:15:28 | 只看该作者
家里LD说了一句话,深以为然。这个解释一出来,人情更淡漠了。
7#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15: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薰衣草の愛 于 2011-8-13 14:23 编辑
看起来是
其实是倒退
越来越有利于维护有钱人
一诺千金 发表于 2011-8-13 13:57


象现在的房价,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对出资者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以结婚为手段,谋取对方财产的现象会很多。

反正我认识人里就有这样的,闪婚后闪离,一方未出一分钱房款,结果离婚时还分得了房产的一半。

如果是贷款买房,男方出了首付,那么产权归男方,女方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权益。我觉得也是合理的。


8#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26: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薰衣草の愛 于 2011-8-13 14:28 编辑
家里LD说了一句话,深以为然。这个解释一出来,人情更淡漠了。
lx12 发表于 2011-8-13 14:15

这一点,我比较赞成西方的做法,什么就是什么,责权利分明,规定的清清楚楚,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婚前不对财产做事先约定,当时貌似是一团和气了,婚后一发生矛盾,这些都是打不清的官司,弄不好到时候会人财两空。



点评

西方的离婚官司貌似也不少。  发表于 2011-8-13 14:31
9#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4:51: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薰衣草の愛 于 2011-8-13 14:52 编辑

尘埃落  发表于 17 分钟前

“西方的离婚官司貌似也不少。”


西方的离婚官司是不少,但因为事先把责权利都界定清楚了,一切都有法可依,在判决时少了很多扯皮。

中国人做事总好面子,其实大家对利益都是在乎的,可又不好意思说在明处,结果不发生矛盾还好,发生了矛盾,就是扯不断理还乱。






10#
发表于 2011-8-13 14:59:22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懂法,也不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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