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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他们也耍赖,我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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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18:0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诸位别急,先看本人在3月20日前后递交的一份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天台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工商局大楼二楼)。联系电话13858610270。
     被告:天台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台县始丰新城,法人代表:潘善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705元;偿付违约金200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3
720日,原告向被告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家园C3六幢301室商品房,支付首付房款59820元,交付被告代办权属登记费用3365元,同时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显示该房屋面积应为107.03平方米, 200410月份房屋实际交付,其实际面积为101.24平方米。按购房协议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平方差价款1386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平方差价款,被告未能支付,直至2009316日被告将该款项与部分代收费用一并合计16705元,以结算清单形式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因其自身原因,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并且因被告无法提供必要条件,使原告长时间内无法自行办理权属登记,直至上海家园居民以集体上访等形式争取和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原告才于2009113日自行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按购房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违约期间,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0.5%违约金,原告已付房款在59820元以上,被告违约时间在1500日以上,按此规定计算违约金总额约450000元。而且,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所购房屋长时间内无法正常交易,还使外界普遍形成该房屋所处小区无权属、无物管等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其市场价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初步估算,被告给原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在200000元以上,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1份,相关证明材料6份。




[ 本帖最后由 小马 于 2010-5-10 18:18 编辑 ]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18:22:17 | 只看该作者
证明材料为:
身份证;房产证;欠款证明;发票三张;契证;购房合同。

[ 本帖最后由 小马 于 2010-5-10 18:25 编辑 ]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18:38:56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材料送到法院,办案人员还问:这是律师写的吗?我答道:是我自己写的。还顺着开了句玩笑:你们是不是只受理
律师送的?他说不是,看过材料后收了进去,还叫我在登记册上签了个字,说办好了。
地板
发表于 2010-5-10 18:44:3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要相信党国,虽然百分之80以上都是站着茅坑不拉屎滴无耻之徒,但还是不乏漏网的那几个颇有正义感的人的。

你要相应行贿原则,提倡腐败作风,顶风冒雨的冲击在巴结前线上,曙光不远乎,曙光不远而。
5#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18:47:09 | 只看该作者
十几天后,同样是建安公司的债权人,别人的情况都在报纸上公告了,我还一直没看到自己的名字,就打了个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需要向领导请示,我查了一下相关规定,好像法院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时限是7天,并在决定后应书面形式表明受理还是不受理。尽管这样,我想还是应该相信法律以及其工作者,再等等吧!
6#
发表于 2010-5-10 18:54:43 | 只看该作者
不过写的也忒不专业了,你先去咨询下,是否有胜算,有胜算的话你就让人家代笔嘛,反正让被告赔偿了。

还有就是这个赔偿的结算法是否合理,或者你认为的只是一个片面。

再一个,楼主到底是没事找事型的还是真正捍卫自己权益的(无恶意,虽然买房是大事)

勇气可嘉,赞一个~
7#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19:14:10 | 只看该作者
之后,各种琐事烦着,没怎么去问。直到今天,有个情况相似的朋友打了个电话过来,我赶到法院立案大厅去问个究竟。恰巧,坐那儿的正是上次接材料的人,姓周。以下是我俩之间的对话:
我:你好,我上次送上来的材料怎么样了?
周:先放着吧
我:不是说请示领导吗,如何答复的?
周:请示过了,说是当时就不该接进来。
我:为什么?
周:说是不能作为“天台报”通告的情况处理。
我:3月20前后的“天台报”通告上写的不是很明确吗?
周:我也不清楚。
我:那么你是向哪位领导请示的。
周:这个我不便说。
我:他的说法是不是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违背呢?
周:你说得有道理,可是我也没办法。
我:那么我退一步讲,就算没有那份通告,你们是不是也应该按法定程序走呢?
周:对,可是——
我:那么你们这么久了一直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周:(低头)
我:再说,我本来还可以向债务人讨还欠款,这样一来,岂不是让你们不明不白地否定了我的债权?
周:你说得都有道理,可是我也没办法,你还是问一下“金色广场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吧,我们领导可能是听他们的意见
我:那你们法院是哪位领导参与这一组织的?
周:这个你可以问一下别人,我不便讲,如果说了,好像是我将事情推给领导似的。
我只能理解他了!!!

[ 本帖最后由 小马 于 2010-5-10 19:16 编辑 ]
8#
 楼主| 发表于 2010-5-10 20:03:11 | 只看该作者
4:30左右,我到了“金色广场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敲了几次门没人应,门口的值班人员名单显示,今天应是纪委的蔡某接待,我按上面写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他说是办公室有点事,呆会过来,叫我等一下。十几分钟后,他从楼梯上来,开了门,我随着进去。
蔡:你是?
我:我是建安公司的债权人,不过我是它上海项目的购房者。
蔡:怎么欠你钱的?
我:是平方差?
蔡:这个我们是不受理的,你们应该作为建安公司的债权人到法院去起诉。
我:我听法院的立案大厅姓周的讲,他们也听这里的。
蔡:这个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是个办事的。
我:那你能否替我问一下你们的领导。
蔡:可以。
我:什么时候能答复我?
蔡:这个说不好。
我:那么我想问一下,与金色广场有关的债权你们打算怎么处理呢?
蔡:我们先进行债权登记,然后核实,将与金色广场项目有关的资产处理后还债。
我:那我们的债权呢?
蔡:只能在之后处理。
我:我认为与金色广场有关的债务本质上是建安公司的行为,金色广场只是它的一个项目名称,跟本不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组织。因此,如果你们这么处理是与《物权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蔡:如何违背?
我:譬如说,当一个公司还存在的时候,谁也不能代替它处置它名下的财产。当它依法破产的时候,除职工工资及国家税收可以优先外,其它债权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项目属性不同区分偿还顺序。
蔡:(很搞缠,听不清)
我:说白了,你们这个所谓的领导小组以及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蔡:如果你这么认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出具书面材料,我们向上级反映。
神圣的纪委终于绕到神圣的法律上去了............................!!!!!!!!!!!!!!!!!!!!!!!!!!!!!!!!!!!!!!!!!
9#
发表于 2010-5-10 21:59:29 | 只看该作者
第一:你们谈话之间有没有录音?
第二:接下去你打算怎么做?
其实,这个烂摊子背后是县政府出面在收摊!

[ 本帖最后由 崎岖 于 2010-5-10 22:00 编辑 ]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07:42:22 | 只看该作者
我查过相关法律,有欠款证明的债权是没什么争议的,违约金一般判例是1——2万,至于实际损失因无法估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只是,连诉讼权利也被所谓的“领导小组”驳夺了是绝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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