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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他们也耍赖,我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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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8:0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诸位别急,先看本人在3月20日前后递交的一份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天台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工商局大楼二楼)。联系电话13858610270。
     被告:天台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台县始丰新城,法人代表:潘善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705元;偿付违约金200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3
720日,原告向被告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家园C3六幢301室商品房,支付首付房款59820元,交付被告代办权属登记费用3365元,同时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显示该房屋面积应为107.03平方米, 200410月份房屋实际交付,其实际面积为101.24平方米。按购房协议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平方差价款1386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平方差价款,被告未能支付,直至2009316日被告将该款项与部分代收费用一并合计16705元,以结算清单形式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因其自身原因,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并且因被告无法提供必要条件,使原告长时间内无法自行办理权属登记,直至上海家园居民以集体上访等形式争取和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原告才于2009113日自行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按购房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违约期间,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0.5%违约金,原告已付房款在59820元以上,被告违约时间在1500日以上,按此规定计算违约金总额约450000元。而且,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所购房屋长时间内无法正常交易,还使外界普遍形成该房屋所处小区无权属、无物管等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其市场价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初步估算,被告给原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在200000元以上,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1份,相关证明材料6份。




[ 本帖最后由 小马 于 2010-5-10 18:18 编辑 ]
18#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20:05:54 | 只看该作者
在人治的社会里,也许只是某个不是很懂法律的领导梦呓似的说了句自己的想法,就让下边的人明知错了也只好照做,没办法,只能等着,说不定哪一天他弄懂了,睡醒了。
17#
发表于 2010-5-11 14:20:00 |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种东西,我头就大了,
16#
发表于 2010-5-11 14:01:10 | 只看该作者

到人大去,或去检察院,请其监督立案!

如题!
15#
发表于 2010-5-11 13:59:39 | 只看该作者

上访解决不了问题的

问题转一圈,还是回到老地方,真的没有必要!
14#
发表于 2010-5-11 13:57:23 | 只看该作者

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天台法院怎么成了这样的,联络同样处景的人,一起去台州中院讨个说法!
13#
发表于 2010-5-11 13:18:33 | 只看该作者
那你要把详细经过写出来。
12#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13:16:59 | 只看该作者
按现在社会的现实,此事要得以解决,我苦思冥想,想出了五条解决途经,希望大家帮我作个抉择:
一、如当年逼蒋抗日一样,尽可能多地联络冤情相似的“秋菊”们,采取上访等形式向“金色事件”的当权人施加压力,使其改变主意。
二、在亲戚朋友中多方打听,看看有没有跟那些个领导挂上钩的,求他们格外照顾,法内开恩。
三、听楼上的,一条道走到黑,继续相信法律及其工作者,向中院等更高级的部门争取,递交原诉状之外,再诉请解散这一非法组织,说不定哪天老包就复活了。
四、等它三十年五十载的,看谁熬得过谁,那时真的法治了、民主了,当然,还得时不时地去主张主张权利,不然还得说你过期了,诉讼权利失效。
五、借助网络和民众的力量,像孙悟空的金箍棒一样,顶、顶、顶,顶出层云见日明,希望网主别删,大家多顶,谢了。
11#
发表于 2010-5-11 09:00:0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建安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那么楼主的案件就不需要进行诉讼
直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如果没有进入破产程序
7天之内如果没有立案
可以向台州中院反应或者直接把诉状快递到中院立案庭
不过
话说过来
类似这种案件
楼主如果一定要较真
得到的结果不会很满意
就当是一个普法教育去弄弄还可以
心态要好
否则得不偿失
10#
发表于 2010-5-11 08:59:14 | 只看该作者
不懂

滚了
9#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07:42:22 | 只看该作者
我查过相关法律,有欠款证明的债权是没什么争议的,违约金一般判例是1——2万,至于实际损失因无法估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只是,连诉讼权利也被所谓的“领导小组”驳夺了是绝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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