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别急,先看本人在3月20日前后递交的一份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天台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原工商局大楼二楼)。联系电话13858610270。
被告:天台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台县始丰新城,法人代表:潘善浪。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705元;偿付违约金2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3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家园C3六幢301室商品房,支付首付房款59820元,交付被告代办权属登记费用3365元,同时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显示该房屋面积应为107.03平方米, 2004年10月份房屋实际交付,其实际面积为101.24平方米。按购房协议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平方差价款1386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平方差价款,被告未能支付,直至2009年3月16日被告将该款项与部分代收费用一并合计16705元,以结算清单形式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因其自身原因,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并且因被告无法提供必要条件,使原告长时间内无法自行办理权属登记,直至上海家园居民以集体上访等形式争取和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原告才于2009年1月13日自行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按购房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违约期间,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0.5%违约金,原告已付房款在59820元以上,被告违约时间在1500日以上,按此规定计算违约金总额约450000元。而且,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所购房屋长时间内无法正常交易,还使外界普遍形成该房屋所处小区无权属、无物管等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其市场价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初步估算,被告给原告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在200000元以上,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200000元以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1份,相关证明材料6份。
[ 本帖最后由 小马 于 2010-5-10 18:1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