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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司法公正何在?转发一桩民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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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00: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陈再娟利用伪证假证瞒骗法院

紧 急 报 告
上级有关部门及各位领导好:
报告人:鲍优芬,女,汉族,1972213日出生,住天台县三合镇塘上村新兴七路3号。手机:18967656966
委托代理人:奚金羿,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人民东路630号。手机:13968577591(与报告人鲍优芬是姑嫂关系)
被报告人:陈再娟,汉族,1972126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后洋陈59号,手机:13088635388
兹因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9月份受理被报告人陈再娟诉报告人鲍优芬(以下简称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时我在义乌做生意,突然接到家中老母说有法院传票短短几日后即开庭审理,匆忙从义乌赶回。因从未与陈再娟做过生意,想不明白会有什么告状?看着原告的起诉状与作为本案第1证据的废条子(货款结算单清) ,是百思不得其解,这条子上的内容明明是五年前我与别人加工塑料包装袋的内容,怎会摇身一变变成与陈再娟的腰靠货款结算清单了, 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这张废条子又怎会落在陈再娟手中?法院又得怎会以此这样乱涂乱改的,不具备法效效力的废条子而受理立案并开庭审理?

201191
日,我方是满头雾及种种疑问,在天台法院速裁庭接受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出具的证据就是:1张乱涂乱画的废条子、2张天台至义乌的车票、1名在陈再娟厂里做工的证人与1名在五年前与我曾做过腰靠业务并早已结算清的陈能武(未到庭)。庭审中,我就着尊重事实, 是当庭承认废条上的字及签名是我写没错, 但并不承认与陈有过业务往来,对于此条子当时就提出要求陈再娟亲自到庭当面对质, 解释此条子的来历,既陈起诉说是买卖合同纠纷,请其所谓的买卖合同及如果结算出这笔162054元的详细货款结算明细项目。但庭审过程中一直是避重就轻,加上那时我方还未找到原始记帐簿,对这张经过五年的条子记忆也是模糊不清的。加上原告是伪证心虚自己不敢到庭,全部是委托一问三不知的代理人全权代理,以致案情是越审越乱,最后一审开庭是以双方证据不足而宣布休庭。
第二次开庭时,在法院主办人员的帮助调查取证下,原告方的证据表面看是充足了,明明是个体私营的也成为合伙了,把早五年前与我做过腰靠生意并全部结付清的陈能武也列入证人了,并把我与陈能武之间的早五年前已结算清的不完整的原始记帐等材料,也经法院主办人员认可视为是陈再娟与我的买卖合同存在事实了。反正是陈再娟方所提供的一切都是合法的,而对于我方提出的关于本案第一证据的废条子来历、条子上的内容等、并多次提出要陈再娟方出示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证据等重要性问题均避而不问,视而不理,导至二审开庭亦是双方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废条子来因等问题争论不休,越审越乱,越理越混,结果二审无果而终。
直至201112月初,在我义乌处负责仓库管理8年多的姜红梅,在老仓库仔细翻,终于找到记帐簿,薄中清楚记载了关于本案第1证据的条子上面相符的价格与数量及结算付清的162054元,原有记帐清单共三页,经逐笔仔细核对后刚好得出162054元,历历往事才得以清晰回忆,原来是我与别人加工腰靠外面的塑料包装袋传真条子被陈再娟偷去作伪证欺瞒法院,变相诈骗我钱财。现将事实真相特作报告如下:

一、作为主案的主要证据系伪证,是我与别人加工腰靠外面的塑料包装袋结算付清的一张边接电话边随手写下的条子,且有我原始记帐簿为证,请依法查明。
二、我在义乌商品市场经商十八年之久,从未与名叫陈再娟的人发生过任何买卖业务往来,更谈不上签订购销合同,试问何来的买卖合同纠纷。
三、陈再娟是07年就偷去的牛头不对马嘴的条子在手,直至去年才向法院起诉,在这漫长的五年内一直不敢声张,更不敢向我催讨货款或告状,主要目的她是想趁我生意忙年久记不清了,想混水摸鱼,故意拖延并等待时机,陈的起诉状是8月2号写的,本案第二证据的二张天台至义乌的车票是8月4日,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在懂法律的律师指使下伪造一系列证据,请依法追查。
四、经过对这张法院确认为“货款结算清单”的便条的内容,结合已找到的原始记帐簿、我及我方仓库管理员收发货人员等认真核对,现将此便条上的内容(标有12345点)作一一详细解剖:
1、“中国制造 50万
0.025”
是贴在腰靠包装袋上方的一张小小的出口商标打印的张数与价格。
2、“扣
156元”
是原承印包装袋的王老板送来的包装袋上面有一个小小塑料扣,但因质量问题扣不上而不能用,所我就亲自到市场买了一大袋扣,计156元。当天王老师过来拿扣时,因身上只带了102元钱,还欠我54元。
3、“袋 10000
0.78
20000
0.78”
是我订做袋的数量与价格,与价值34元的腰靠价格相差四五倍,为此明确此条子内容不是腰靠,请明查。
4、“
162054元”
“已结共计162054元
鲍优芬”
是第一行写的162000元又划掉,是与王姓老板订做包装袋结算下来共付给他是162000元,这时想起他还欠我的买扣钱54元,故才划掉重新加上,才有已结共计 162054元的数字。否则,这54元是怎么来的?
5、“2007、4月10付5000元
07 3、20日”
是此条子是20074月底写下的,当时是做袋的会计小姑娘来结帐后我付清全部袋款,小姑娘也将此笔款项上交王姓老板后就辞职了,因帐面上此笔帐未曾记入,故做袋老板打电话给我,要我写张条子传真过去给他们做入帐之用。因想起结算后又向其订做过包装袋,于20074105000元,双方在电话中提起,他叫我加写在下面。经原始记帐簿上包装袋支付帐目逐笔总加算出,共已结付包装袋款为162054元,致于明明是410为何被改成了412,这也是陈再娟方为了07年4月10日的我曾付给陈能武5000元相符合才动手改的,改过的2与我所写的2明显不一样,要求查实。
五、前几次庭审中,我方因事隔四五年之久、仓促出庭受审等实际原因,对陈再娟方作为欠款162054元的重要证据的条子来历不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款结算凭证书写格式很多,都会注明欠款项目、时间、欠款人姓名、欠款数额,约定还款时间等),为此曾多次向法庭审理人员提出要求陈再娟亲自到庭当面对质,法庭主案人员也答应陈再娟下次出庭对质,却一直未见其人。可见陈再娟明知是伪证,心中有鬼,故不敢到庭当面对质。我方还向法庭提出要求“谁告状,谁举证”的原则,既然陈再娟告我欠其货款,请对方依法出示购销合同,发货清单,所欠货款帐目款项,以及货款往来流水帐、如何结算出162054元的原始发货清单等重要依据,历经法院审理人员多次帮其取证还是无实质性证据出示。
六、根据立案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四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试问如此缺乏证据不可能立案的案件,如此随手乱涂乱改写下的条子,是怎样被法庭认定为价格四五元的腰靠“货款结算清单”的?这样的案件也能立案开庭审理,试问全部虚构的案件又能审出怎样的真相来?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大白,本案纯属陈再娟藐视我国法律尊严,视法律为儿戏,利用伪造假证与不正当手段起诉立案,恶意欺瞒事实真相,其行为实属诈骗钱财,致使我在年底生意最繁忙旺盛的时候无暇打理业务,而来应对这笔从天而降的162054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严重扰乱我的正常生活秩序。我公公生前是天台县法院老法官奚希奔,一生正气,两袖清风,只是人走茶凉。假如你老父亲还健在的话,此案也不可能立案了(这是本案主办法官娄明强亲口对我所讲)。为了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为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作紧急联名报告,请求对陈再娟利用伪证诈骗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新立案侦查为盼,以还我一个清白为感。
特此报告。
附:1、本案第1证据复印件;
         2、原始记帐簿结付的162054元袋款的复印件3页。


报告人:鲍优芬                               奚金羿

201237




原始记帐簿上清楚记着07年做腰靠塑料包装代的总量与价格(0.78元),与陈再娟提供的所谓腰靠货款结算单上的价格相符,实际上陈偷去的伪证假证。


与结算的贷款与陈再娟偷去作伪证的条子162000元相符,时间也相符,证明此条子是包装袋的袋款结算款项。


在如此的事实真相面前,天台法院主办人员娄明强却无视不予采信,强行错判,其中情由令人费解。


记帐簿上的内容与陈再娟提供的第1证据(条子)是项项相对,本以为千辛万苦翻找到原始记帐簿即可让法院主办娄明强能依法审理,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却不料换来的是法院的颠倒是非的宣判,怨枉啊!

陈再娟就是用这张偷去的这张随手涂改的废条子起诉,请问这上面既无欠款人的姓名与内容,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天台法院却能以此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决!真是令人寒心!



就是这张上面有我嫂子鲍优芬三个签名存在,所以就被陈再娟偷去故意藏匿了五年以后,利用不正当关系起诉天台法院并立案并依法判决,警告世人不可把自己名字轻易乱写,以防被恶狗咬伤!切记!



这条子是:(1)贴在包装右上角的商标0.025一张
                 (2)  我嫂子买来的一包装袋上面一个白色的小扣 计币156元
                (3)包装袋数量、价格0.78 ,与陈再娟生产的四五元一只的腰靠价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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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00:1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inimama 于 2012-3-10 00:13 编辑

官场黑暗,权欲横流,颠倒是非,法院执法人员把法律当儿戏玩弄,真是令人发指!

板凳
发表于 2012-3-10 11:31:42 | 只看该作者
谁去毙了贪官,我出100

点评

费用太高,谁接手烫谁手的  发表于 2012-3-12 00:21
地板
发表于 2012-3-10 23:26:48 | 只看该作者
走过,路过,看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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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10 23:35:30 | 只看该作者
奚姓的,大侠本家,幸运星出来给几招,估计法官应该会真确审理的。但是,钱啊,16万啊,拿出六万打理下,还可尽赚十万,划得来的,谁跟钱过不去啊
6#
发表于 2012-3-11 18:55:29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廉洁的人还有吗?
7#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21:29:47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廉洁的人还有吗?
xuweicai328 发表于 2012-3-11 18:55


8#
发表于 2012-3-12 00:1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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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12 00:17:40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廉洁的人还有吗?
xuweicai328 发表于 2012-3-11 18:55

相信政府,将来肯定会有廉洁的
10#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2:16:03 | 只看该作者
作为法院要为民伸冤,为民伸张正义,这样一张乱涂改且无收款人姓名内容、毫无法律效力的废便条,怎可作为欠款16万的立案证据,应依法立案,才能秉公审理。这其中情由,令人费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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