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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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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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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8:34 | 只看该作者
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如果一个干部总是得意忘形、忘乎所以,不把群众放在眼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没有敬畏之心,徇私枉法,为所欲为,最终结果只能是被党和人民收回权力,受到法纪的严惩。为此,领导干部对待人民赋予权力上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保持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紧张感,一种在位一天、赶考一天的危机感,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托付的沉甸甸的责任,恭恭敬敬当公仆,努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遵守为官底线,严守法纪红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当官。
22#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9:06 | 只看该作者
各级领导干部就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就象一个撑船人,风动心不动,船动身不动。毋庸讳言,一些领导干部缺少这种平常之心,他们把金钱和权力作为人生追求的终极目标,利欲熏心、弄虚作假、不择手段、上蹿下跳,甚至有的还堕入犯罪的泥沼。其结果,既危害党的事业,又损害群众的利益,到头来也毁了自己。大量事实证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失去了平常心,必然会被物欲所困,被名利所累,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坑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腐化堕落的邪路。
23#
发表于 2011-4-12 09:11:04 |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其修远兮
2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17:02:29 | 只看该作者
在反腐倡廉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要把查处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重点,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公平感、幸福感。
25#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48:0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
26#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49:44 | 只看该作者
天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犯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错误

一大错误: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
二大错误: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三大错误: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限令职工全额上缴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至今未对职工进行经济或工作安置。
四、应依法给予重新安置。
27#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50:25 | 只看该作者
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

主管部门和厂部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采取了欺诈、威胁的方式诱使职工“接受”安置方案。

(1)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天台县工业局曾经制订了安置方案。原定丝织厂职工到天台药厂后又决定由天台酒厂(现石梁酒业)整体接收兼并。后天台酒厂提出先安置职工(注:指不录用丝织厂职工)再恢复生产。
)
2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51:00 | 只看该作者
2)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的规定“3.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
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评议和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29#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51:31 | 只看该作者
6)、违反了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30#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52:12 | 只看该作者
二大错误: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1﹞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

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3〕天台县工业局曾经制订了安置方案。原定丝织厂职工到天台药厂后又决定由天台酒厂(现石梁酒业)整体接收兼并。后天台酒厂提出先安置职工(注:指不录用丝织厂职工)再恢复生产。
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天台县委(19986号中规定:“第八条企业出售:‘1、县里鼓励企业的职工一次性买断企业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我厂数名职工曾要求买断企业的国有资产,起先受到有关部门欢迎和支持,后由于某种不可告人的原因遭到了拒绝。至今没通知和召集职工合资购买资产此为违法。”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允许兼并方疏散部分职工,但疏散比例一般不得突破原职工人数的30 0/0。对被疏散的职工,由兼并方垫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天台酒厂未录用一名职工,明显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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