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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映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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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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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5:25 | 只看该作者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12#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6:21 | 只看该作者



中共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


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


体企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


工龄照算。





13#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7:28 | 只看该作者
中 纪 委好消息
2011年反腐败主要任务

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
坚决纠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行为。
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加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
1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0:18 | 只看该作者
这批下岗职工是某些政府官员违法行政的受害者,作为人民政府对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要遮掩,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应以执政为民之心,应以诚心诚意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共同协商。依法拨乱反正,依法纠错。

对于县政府收回安置费(加利息),废除协议后未经安置的职工给予重新妥善安置,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安抚民心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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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1:39 | 只看该作者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六论学习胡 锦 涛 同志在十 七 届 中 央 纪 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25日   01 版)
  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的生活生计息息相关,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感受得到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首先看的就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就谈不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16#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2:13 | 只看该作者
胡 锦 涛 总 书 记在十七届中 央 纪 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是维护群众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这表明,在对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党中央的立场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果断,决不允许任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近些年来,大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面对群众办事,面对民生需求,面对利益调整,一些地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有的还比较突出。这不仅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拥护。

17#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3:01 | 只看该作者
在党的历史中,一切从群众出发,高度重视群众利益,始终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回顾过去,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之所以取得辉煌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党能够始终从群众利益出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如果我们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姑息之,放任之,那么,群众为什么还会跟我们走?执政为民的宗旨又如何能实现?
1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3:34 | 只看该作者
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当前,尤其要把查处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作为重点。对于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对于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对于官黑勾结、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的案件,对于干扰、破坏甚至操纵基层选举的案件,对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对于那些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尤其要从严惩处。

19#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4:15 | 只看该作者
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注重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我们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才会打下深厚群众基础、凝聚强大社会力量。在改革建设各项工作中,这一点我们始终都不能忘记。
20#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9:08:01 | 只看该作者
习 近 平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果不树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信念,不把心思、精力和智慧持续投入到工作中去是不行的;悲观等待、无所作为、不想做事更是不对的;在任多年,山河不改,面貌依旧,更是愧对百姓的。

做到不负党心、不违民心、不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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