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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是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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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7:1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实习生 瞿静 本报记者 肖菁  去年6月30日,一位年近80的大伯在文三西路某银行高新支行理财小姐的推荐下,将50万身家全部投入一只风险型基金。时至今日,50万缩水为38万(详见本报昨日A6版报道)。
  和平一家的遭遇,引起了读者的关注。不少读者打进热线,帮和平一家出主意。比较集中的一条是,建议银行在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推荐基金等有风险的理财产品时,做现场录音。“理财小姐到底有没有说过那种‘至少能保本’一类的话,有录音为证,就都清楚了。也省得以后再出现和平一家这样的情况。”
  50万基金缩水一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老人坚持被忽悠才买入从来没买过的高风险投资产品,而银行方面强调已经风险告知。
  银行:告知过风险,合同上有老人亲笔签名
  昨天,理财员小王的家属致电记者说,理财员当时不仅告知了风险,还劝阻老人不要一次性买入。
  银行方面也对这件事做出了解释,并拿出老人在申购合同上的亲笔签名,他们说,在买的时候,银行告知过风险的。
  可和平还是坚持说,当日推荐的时候,理财员一直拿“聚汇宝”做比较,说现在推的这个产品效益肯定要比“聚汇宝”好。老人想“聚汇宝”好坏无非是利息多少,本尚在,就同意买入了。
  省银监局:“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是基本原则
  省银监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说,新闻他们已经看到了,从事金融业产品营销的基本原则有:“了解你的客户”、“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银监局工作人员说,银行理财人员有“披露产品风险”和“对客户准确评估”的义务。
  老年客户群体很特殊,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跟年轻人不一样,所以要尤其谨慎。
  老年人一般以储蓄为主,当然,现在老人炒股想获取更高的收益也很常见。
  至于这件事,银行到底有没有失误的地方,他们要在调查后才能下结论。
  律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松涛律师一直对此事非常关注。
  读完报道后,他又询问了老人的很多相关情况,包括家庭收入、身体状况、曾经的理财经历以及这笔钱的用途等等。
  他说如果事实上老人确实是在并没有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一味地认为此基金类似于聚汇宝,那么签订的这个申购协议就属于“重大误解”状况。根据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
  因此而导致的损失,老人自己当然有责任,银行也要承担一部分。
  读者建议:推荐基金时,最好能现场录音
  和平一家的遭遇,引来了很多读者的关注。
  读者孙先生建议:既然损失已经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能否请理财高手帮老人设计一套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李先生提出的建议听起来也很有道理。李先生说,他身边的朋友也曾经在银行的推荐下买过基金,有的赚了,有的亏了。他觉得银行推荐基金是正常的,但是有很重要的一点被忽略了。他建议,银行在向客户,特别是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推荐风险型基金时,能现场录音:“拿这件事来说,有了录音就好办了。如果理财员小王在向老人推荐基金时,确实告知过风险,并且劝阻过,有录音为证,事情就说得清楚了。”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17:16:5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5-14 17:19:4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伤心~~~
做事情要三思呀~
地板
发表于 2010-5-14 18:23:23 | 只看该作者
有钱有钱的麻烦  没钱没钱的麻烦
5#
发表于 2010-5-14 20:24:0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业务员为了拉生意,可以说不择手段的
6#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0:24: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老头子很可怜的!
7#
发表于 2010-5-14 20:28:33 | 只看该作者
老了 还被别人下套  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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