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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小议高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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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2-9 03: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FONT size=5>我不敢相信这发生在中国.发生在几天前.不知道自己是怀着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来写这篇文字.假如我今天不曾上网.我还会以为我生活的社会是算一个比较美好的社会.我看到了我不想看到的&lt;&lt;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的解释&gt;&gt;.看着我就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感觉我已处在一个危险的环境里.没有了安全感.感觉自己的就象搁在菜板上的肉......
</FONT>
<H3><FONT size=5>     这是一个不合理的司法解释</FONT></H3>
<P><FONT size=5>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试问那些制定法律的高官们.什么是偶尔?什么是幼女?难道幼女不如条狗吗?谁来保护幼女?和幼女发生关系本来性质就很恶劣!还不构成犯罪?你们有没有起码的道德观念.试问哪个稳定发达的国家的法律不是建立在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之上的.这里面又存在了一个灰色带.中国被强奸的受害者很多不会主动报案的.这样的例子我们耳闻目睹得太多太多.)我不知道这法律是怎样实施的,有没有通过国民的同意.有没有听证会之类的机构或是程序来这样解释这条法律.民主何在??????</FONT></P>
<P><FONT size=5>     2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下暴势必增多.)</FONT></P>
<P><FONT size=5>     这解释很可笑      </FONT></P>
<P><FONT size=5>      [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是先宣告缓刑呢?还是执行了再宣告.没有执行缓刑?如何知道会不会危害社会?难到就凭你们认为?权利真的很大.标准的弹性也很大.)</FONT></P>
<H2>     社会的现状</H2>
<P><FONT size=5>   大家有目共睹.特别是小城市的未成年现状.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层出不穷.并非骇人听闻(现在是先扎一刀,再搜钱.没钱!恼怒了.再给你两刀).小混混之多.令人担忧!(其他略)</FONT></P>
<H2>    将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H2>
<P><FONT size=5>    从历史的角度.没有哪个国家或是民族对坏人的宽容而没有受其害的!(这个比喻可能不太恰当)</FONT></P>
<P><FONT size=5>      法律的目的是将犯罪防范于未然.而这些解释所产生的后果将和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驰.</FONT></P>
<P><FONT size=5>     1,社会不安定的因数再次增多。严重的,国家将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天堂。(未成年人有的时候没有多少辨别是非的能力.而冲动往往就是行动的指导,很多犯罪的心理往往开始是侥幸的。他们的是非观念往往取决于自己承担事情后果的严重性。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增高,而这个解释只能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土壤,让这个犯罪率再次增高。再次为社会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FONT></P>
<P><FONT size=5>     2,将导致国人人心的涣散。(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伤害,除了防成年人之外还得防未成年人。到底可以不防谁?)</FONT></P>
<P><FONT size=5>     3。这些法律的解释,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未成年进行犯罪。导致社会的更加不稳定。</FONT></P>
<P><FONT size=5>      4,黑势力加强。</FONT></P>
<P><FONT size=5>     5,未成年人的将缺少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我们的下一带如何成长?)  </FONT></P>
<P><FONT size=5>     社会将永无休止的恶性循环。</FONT></P>
<P><FONT size=5>      我对法律不怎么了解.但我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这个解释让我看不到方圆.健全的 法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的因数.而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这个司法的解释使社会增添了不稳定的因数。本来不健全的法律变得更加的千疮百孔.</FONT></P>
<P><FONT size=5>         这是我看到的一个最垃圾的解释!这很难让我相信这是一个有着这么多人口和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最高法院的解释。这不得不让我怀疑他们的能力或是什么目的。除了能这样想之外还能怎么想?     </FONT></P>
<P><FONT size=5>         我们是中国的公民。我们勤恳的实现着我们对国家的义务和贡献!为什么连我们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更不希望看到把我们青春奉献在的国家在不知不觉中病倒。</FONT></P>
<P><FONT size=5>        恕本人愚钝.</FONT></P>
<P><FONT size=5>        这个法律的解释是对守法者的一种践踏!</FONT></P>
<P><FONT size=5>        作为一个中国的公民。我要抗议!!!!</FONT></P>
<P><FONT size=5>        为了我们的权利!为了我们的生活的空间!我要抗议!!!!!</FONT></P>
<P><FONT size=5>         (希望自己杞人忧天吧!)</FONT></P>

沙发
发表于 2006-2-9 13:27:00 | 只看该作者
<P>姑且不论解释本身的正义性, 这不过是敝国高法数十年来前赴后继, 不遗余力地制造出的典型不规范不精确不严谨的法条之一</P>
板凳
发表于 2006-2-9 23:12:00 | 只看该作者
<P>这样的法律进来出来多了</P><P>历史上看 简直荒唐</P>
地板
发表于 2006-2-10 19:21:00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特色嘛。呵呵。
5#
发表于 2006-2-10 20:04:00 | 只看该作者
大概是现在这种事情太多了吧,法官大老爷们觉得天天要处理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太烦了,索性发个通知,说以后这样的事情不算犯罪,别再来烦我们了,hoho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0 12:05:01编辑过]

6#
发表于 2006-2-10 22:05:00 | 只看该作者
晕死,那以后14-16岁的人可以为所欲为了,反正强奸和暴力都不算犯罪了。。
7#
发表于 2006-3-8 01:03:00 | 只看该作者
顶上午,继续讨论
8#
发表于 2006-3-8 03:21:00 | 只看该作者
<P>是啊,不可理喻!</P><P>生了个漂亮女儿的,以后还不得愁死了!社会越来越开放,诱惑越来越多,小孩子又没有判断力.怎么办?!</P>
9#
发表于 2006-3-9 07:05:00 | 只看该作者
有女儿的家庭要考虑找保镖哦!
10#
发表于 2006-3-9 07:09:00 | 只看该作者
<P>真是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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