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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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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天台县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我们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胡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力査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 温总理一再强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负责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温总理针对某事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同时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这些工作我们都在努力去做。党和国家政府领导时刻无微不至的关心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冷暖,我们的人民也深爱着人民自己的党和国家。

    可是,您也许不会相信,在人民的国家,身为人民政府官员竟会以“纠错”为名强行敲诈勒索下岗职工的养命钱--安置费和失业救济金;您也许不会相信,人民政府官员竟会长期扣留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您也许不会相信,人民政府官员竟会以种种借口不落实国务院“两个确保政策”不发放分文基本生活保障费;您也许不会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今天,政府官员仍然不顾百姓的苦苦哀求而仅仅以轻微 “认错”和“纠错”欲草率过场。
    这些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抚民政策,严重侵害国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是事关党心民心和人命关天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不亚于侵吞赈灾粮款,确确实实在浙江省天台县发生了,而且正在延续……
   我们公布事件真相和相关证据等,敬请各位予以关注和支持、帮助。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4:47 | 只看该作者
一、事件真相:

    1、我们是原浙江省天台丝织厂、造纸厂、食品厂、皮革厂等四家企业近百名下岗职工。我们在国企工作了十五至四十年,1994年至1997年改制时,我们的工厂被“托管”、被贱卖。我们也开始了艰难的生活。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天台县工业局,制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并同我们近百名老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同时买断了劳动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下面均以天台丝织厂为例:我们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其中包括:一次性补助费(含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养老保险金计860元/每工龄年。

     2、在2002年“纠错”时县政府发文限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以不全额上交安置费则不予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不给已达退休年龄职工办理退休相威胁)。仅仅给职工接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没有同时给予接续劳动关系,也不发经济补偿金;更令人冤屈的是至今未对我们给予合法安置,甚至自下岗失业至今,我们无分文失业救济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社保官员等政府官员合谋趁为我们纠错之际,恶意榨取了我们下岗职工的生活安置费和失业救济金等。强征我们的养命钱不亚于侵吞国家赈灾款。

      3我们要求落实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我们补发失业救济金,补发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交社会保险费,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直至退休;我们要求接续工龄,重新安置;假如确有困难无法安排工作要求按现在工龄年和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4、我们进行了近一年时间的信访维权行动,可有关部门领导,他们实权在握,他们死捂盖子。他们断章取义的解读文件,混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买断工龄”协议(系违法的无效协议)的本质区别,拒不依法纠错。他们拒不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代交社会保险费。如今天台县政府以“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仅仅按照1996年的工龄,按每工龄年500元的标准“退回”安置费,以利息作为“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这不是银行存款而是职工的养命钱,把勒索拖欠下岗职工养命钱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微薄的利息作为“补偿”严重违背了党和国家抚民爱民政策,这是极不公正的。

    作为人民政府的地方官竟然以接续社会养老关系为名,敲诈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养命钱),玷污国家抚民政策法规,伤害百姓,此案同侵吞国家赈灾款的危害和罪孽有何区别?他们不认清其行为给我们百姓带来了多大的危害和痛苦;给我们敬爱的党和国家抹了多少黑。如今案发,某些地方官仍然无视党和国家的安民政策,无视百姓的疾苦,百般辩护,推卸责任,轻描淡写的“纠错”。有损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实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5:46 | 只看该作者
     二、天台县政府官方的辩词是: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天台县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对原丝织厂进行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当时县里安置方案制定后,职工与企业及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同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已解除。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没有政策依据,而且原企业主体不再存在,也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当时县政府在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收回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后,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现在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予以补救落实。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6:59 | 只看该作者
    三、我们的理由是:1、这是他们断章取义解读国家政策性文件,劳部发(1995)262号不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而且是针对所有转制企业职工的。他们只看文件标题而故意避开劳部发{1995}262号之实质精神,文件中明文指出:“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浙社险(1998)23号明文规定:“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当时,国发(1994)59号和劳动法、企业破产法等均无条例允许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而终止养老关系。其后的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等文件也严令禁止“买断工龄”。

    2、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理应清楚协议书的有效性是必须以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为前提的,职工签字不能作为确定协议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据。他们任意肢解“买断工龄”协议,混淆了两者根本性的政策区别。企业职工签订“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的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我们当初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是同一份协议中包括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养老保险金等,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该协议系无效协议。假如协议合法,就无需全额收回构成协议主体的一次性安置费还加征利息。

    3、根据1、2所述,再依据浙社险(1998)23号和天台县委(1998)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全额收缴了安置费,就应该同时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2001年底,天台县政府下发天政办发(2001)176号通知:“1、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的工龄年可计算为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2002年4月10日,我们的代表到省政府信访局上访,得到接访的有关部门领导明确答复:“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4月17日台州地区社保局领导也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传达上级指示。天台社保局却一意孤行,于2002年5月份开始,限期全额收缴了我们领取的安置费。至此天台县政府以实际行动,废除了原“买断工龄”之协议。
5#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8:01 | 只看该作者
4、签订违法协议在先,全额收回安置费加利息在后、又不重新签订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一直不发经济补偿金,再根据《劳动法》和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都是未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合法协议)的职工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有力政策依据:从来没有任何部门同我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单独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而且在纠错时全额收回了安置费加利息后,仍然没有签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延续(接续)的问题。而且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 原企业主体即我们建起来的工厂曾“托管”,现由县国资公司掌管。原工厂14000多平方米的厂区其店铺和厂房等出租收入的巨额租金,我们不能享受。目前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使用者和所有权人仍为天台丝织厂(请查实)。

5、不给我们提供社会保障违反国办发[2000]9号和[2003]2号《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交社会保险费。

6、把拖欠下岗职工养命钱造成的损失以微薄的利息作为“补偿”是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背了党和国家抚民爱民政策:我们这些当过兵、下过乡、亲手在荒凉的沙滩上建起了工厂,又响应党的号召下岗离开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工厂。在我们下岗的整整十四年间,在我们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举债上交了安置费加利息;又整整九年“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又这么多年无分文生活保障费;我们无钱看病,无钱扶老携幼,更无钱交社会保险费。我们很多下岗职工的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境。
6#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49:20 | 只看该作者
相传清朝嘉庆十三年由于官官相护,袒护侵吞赈灾粮款,知府遭斩巡抚被贬撂倒官员一大片:
袒护以社保为名敲诈下岗职工安置费无异于袒护侵吞赈灾粮款,而参与和袒护侵吞赈灾粮款,依律当斩;人民的国家,政府官员袒护和勒索扣留职工安置费(养命钱)和失业救济金又该当何罪?
作为人民政府的地方官竟然以接续社会养老关系为名,敲诈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养命钱),扣留失业救济金,玷污国家抚民政策法规,伤害百姓,此案同侵吞国家赈灾款的危害和罪孽有何区别?天台县政府某些官员不认清其行为给我们百姓带来了多大的危害和痛苦;给我们敬爱的党和国家抹了多少黑。如今案发,某些地方官仍然无视党和国家的安民政策,无视百姓的疾苦,百般辩护,推卸责任,轻描淡写的“纠错”。有损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实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7#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0:1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错案虽然是旧案,但是发生在同一个国家政府。如今天台县政府官员是人民政府的官员,不应对历史的错案采取遮掩辩护的态度,不应对党和国家政策断章取义的解读,不应对以前政府官员对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伤害轻描淡写的“认错”和“纠错”。

我们以前大多是最听党的话的人,曾经为国企贡献了青春,现在大多白发苍苍,生活艰难,我们翘盼中南海的阳光。我们请求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8#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2:3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1-4-10 07:59 | 只看该作者





维权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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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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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3:40 |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制时职工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浙社险﹝199823

椒江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制时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三项基金是否需要纠正的请示》(椒人劳)〔1998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转制后继续就业的职工(包括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也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转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企业转制时一次性结算三项基金的做法应予纠正,转制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三项基金,应如数上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转制后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3、原台州化肥厂《关于台州化肥厂转制企业经营机制实施方案的请示》(台化〔1994〕第6号)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给予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的人员分流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4关于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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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8:54:39 | 只看该作者
1、(国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时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国办发[2003]2号)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

二、确保国有企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好“两个确保”的资金,不留缺口,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倒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要千方百计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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