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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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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08:4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天台县政府官员勒索扣留下岗职工安置费、失业救济金案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纠错”过场?
    我们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胡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着力査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 温总理一再强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利益,负责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温总理针对某事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同时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这些工作我们都在努力去做。党和国家政府领导时刻无微不至的关心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冷暖,我们的人民也深爱着人民自己的党和国家。

    可是,您也许不会相信,在人民的国家,身为人民政府官员竟会以“纠错”为名强行敲诈勒索下岗职工的养命钱--安置费和失业救济金;您也许不会相信,人民政府官员竟会长期扣留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您也许不会相信,人民政府官员竟会以种种借口不落实国务院“两个确保政策”不发放分文基本生活保障费;您也许不会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今天,政府官员仍然不顾百姓的苦苦哀求而仅仅以轻微 “认错”和“纠错”欲草率过场。
    这些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抚民政策,严重侵害国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是事关党心民心和人命关天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不亚于侵吞赈灾粮款,确确实实在浙江省天台县发生了,而且正在延续……
   我们公布事件真相和相关证据等,敬请各位予以关注和支持、帮助。
41#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2:43:5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建设起来的工厂原主厂房、机修车间、职工食堂、库房、办公楼都没有变化;原来的三幢职工宿舍已变成污水处理的地方;原来临街的平房后来改建成了几十间临街店铺。
40#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0:32: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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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5 09:55


39#
发表于 2011-5-5 00:10:44 | 只看该作者


  物是人非,已经看不出当年的景象了,我小时候就在这平房里面住过半年多呢!
38#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3:57:4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创造了这些财富,我们却一无所有。
37#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3:57:13 | 只看该作者
更令人不不解的是:我们建设起来的工厂原厂房、库房和后来改建的几十间临街店铺有巨额租金收入。我们这些财富的创作者却无分文享受。
同天台县政府行政大楼相距不到1000米,现存浙江天台丝织厂老厂房、临街店铺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占地14000平方米。处于县城中心闹市区。
36#
 楼主| 发表于 2011-5-4 23:55: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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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4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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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4 18:40


35#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22:52: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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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7 09:46




3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22:50:33 | 只看该作者
下图为现在拍摄的部份天台丝织厂厂房和店铺图




33#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22:48:0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工人们幸勤劳动了二十年,在荒凉的沙滩地上建起了地方国营天台丝织厂。当工人们干劲十足,生产蒸蒸日上、憧憬着美好未来之时,被原刘长春县长(后因受贿获刑12年)以“合资是政治任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为名,不顾广大职工的强烈反对而强行合资。把好端端的一个工厂搞得欠债累累。然后又在不具备破产、倒闭条件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和厂部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采用了程序不合法,安置方案内容不合法的手段,一脚把主人公踢出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工厂(按照当时职工代表座谈会意见和工业局意见,原定安置方案是正式职工安排到当时的国营天台酒厂,这是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规定的)。
   2、 在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下,2001年进行“纠错”;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限令职工全额上缴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可是“纠错”后,却至今未对职工发放分文安置费和生活费,也不进行工作安置。
   3、而更令人不不解的是:我们建设起来的工厂原厂房、库房和后来改建的几十间临街店铺有巨额租金收入。我们这些财富的创作者却无分文享受。
同天台县政府行政大楼相距不到1000米,现存浙江天台丝织厂老厂房、临街店铺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占地14000平方米
。处于县城中心闹市区。
昔日官员腐败犯下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大错误:为政绩至国资流失+职工安置程序违法+安置方案违法+全额收回了安置费加征利息后至今未予妥善安置。

如今盼青天拨乱反正、扫除沉冤。请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尽快依法纠错,重新妥善安置这些生活困难的工人。让这些饱经风霜且白发苍苍的人民中国的建设者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22:46:50 | 只看该作者
天台丝织厂职工安置方案是由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和天台工业局参照各地经验制定的,也没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是没有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安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②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文件规定:“九、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天台县丝织厂的安置方案出台程序是违法的。而且,其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均没有法律依据,安置方案主要内容也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仅参照了各地的经验草率作出决定,剥夺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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