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军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作者:许君 陆最 郑鸿秉 来源:天台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9-5-28
天台县“4.20”交通事故于5月27日下午在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楼会议室举行了责任公开认定会。事故当事人双方(家属)、有关新闻媒体、相关乡镇代表、县交警大队执法监督员以及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出席了认定会。
认定会上,县交警大队依照法律程序介绍了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当事人、车(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并依法进行了证据出示、现场演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执法监督员评述等程序,并对当事人(家属)等相关人士提出的有关异议作了当场阐释,最后,经过合议作出了天公交认字[2009]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2009年4月20日,余新军(男,29岁,家住天台县始丰街道田井村)驾驶浙JZ35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天台县始丰街道驶往城区方向,08时35分左右,途经天台县新城九龙大道与法华路交叉路口地方,在自西往东通过路口过程中与自南往北通过路口过程中由张晓军(男,30岁,家住天台县平桥镇西安村)驾驶的浙A1183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新军当场死亡及两车各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了如下认定:余新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之规定,余新军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晓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晓军对路口交通情况注意不够、采取措施不力,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送达,并告知复议权利。出席此次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会的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代表当场均表示尊重天台县公安机关依法律事实作出的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