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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oll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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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4.2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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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5-31 22:04: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不敢乱来的
毕竟事情已经闹的这么大了
12#
发表于 2009-6-1 08:57:47 | 只看该作者
天台县人大代表交通事件反思(转自新浪网)

天台县“4.2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
  
  天台县“4.20”交通事故于5月27日下午在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楼会议室举行了责任公开认定会。事故当事人双方(家属)、有关新闻媒体、相关乡镇代表、县交警大队执法监督员以及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出席了认定会。
  
  认定会上,县交警大队依照法律程序介绍了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当事人、车(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并依法进行了证据出示、现场演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执法监督员评述等程序,并对当事人(家属)等相关人士提出的有关异议作了当场阐释,最后,经过合议作出了天公交认字[2009]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2009年4月20日,余新军(男,29岁,家住天台县始丰街道田井村)驾驶浙JZ35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天台县始丰街道驶往城区方向,08时35分左右,途经天台县新城九龙大道与法华路交叉路口地方,在自西往东通过路口过程中与自南往北通过路口过程中由张晓军(男,30岁,家住天台县平桥镇西安村)驾驶的浙A1183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新军当场死亡及两车各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了如下认定:余新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之规定,余新军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晓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张晓军对路口交通情况注意不够、采取措施不力,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送达,并告知复议权利。出席此次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会的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代表当场均表示尊重天台县公安机关依法律事实作出的责任认定。

以上是本人在天台新闻网转载到的交通事件认定书,我发自内心的感慨,更多的是可悲。

网络上对此事的报道多不胜数,但是放眼望去无非脱离不了这么几个标题“县人大代表驾车撞死摩托车主 死者家属被打”“人大代表驾无牌车拖行男子15米致其死亡”“人大代表驾无牌车撞死摩托车主 死者家属被打”那么隐藏在这些背后的许多事实又有多少人知道。网络即可丑化一个人,亦可美化一个人。特别是公众人物。在人言可畏的情况下,甚至于个人隐私都会被通通搬上网络。

天台县人大代表的事件让我想到了许多事情,作为记者对新闻事件真实性考证,作为肇事者对网络谬论的无助!试想一下假如肇事者不是县人大代表,那么该事件会爆炸性的传播嘛!在中国平均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高达400余人,许多人甚至在不了解该事实真相的时候,在没有做出任何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况下,给出一些毫无根据的结论。我记得最初那篇报道来自今日早报一位姓吴的记者,但是事故鉴定书在该报道之后才出来。新闻记者在我看来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一个对新闻事件负责的职业。我非常遗憾,今日早报姓吴的这位记者完全没有了作为新闻记者的那份职业道德。更可笑的是他竟然做出了事件现场的解剖图,试问在公安机关等单位都没有核实的情况下,你从何而来的事件经过解剖图。脱离事实是新闻记者的忌讳。作为一个普通观众我觉得可悲,也很失望。

新闻事件扭曲事实,一个交通事故演变成人身攻击。网络中许多东西都只看到片面,甚至于只看到表面。我们是否该反思,是否该重新摆正位置去观察一些事情。县人大代表交通事故只是中国平均每天400件事故中的一件,假如肇事者不是县人大代表,那么这件事情也许连提起的人都没有。也许,还有许多的事实是我不了解的,但是我想对于肇事者本人也不愿意这样的事情发生。意外终究是意外,我们没有权利去评价他们的对错。
13#
发表于 2009-6-1 11:27:58 | 只看该作者
死者安息,生者继续生活。
14#
发表于 2009-6-1 13:01:08 | 只看该作者
哎!
15#
发表于 2009-6-2 19:07:37 | 只看该作者
也许这本来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已。
冷飘零 该用户已被删除
16#
发表于 2009-6-2 21:48: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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