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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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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5:2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台人民法院
天台人民察院
天台公安局
天台司法局
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最高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将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必须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如果有窝藏、包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县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至20000元奖励,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资助、纵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沙发
发表于 2011-8-1 16:41:04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我很坦然的读着这篇通告。
板凳
发表于 2011-8-1 16:47:48 | 只看该作者
放在这里发,说明天台还有很多人在逃!
地板
发表于 2011-8-1 17:59:4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犯罪的路过
5#
发表于 2011-8-1 19:05: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崎岖 于 2011-8-1 19:26 编辑

问下楼主,一个人被城东派出所关了3天,提供犯罪嫌疑人名字不知道公安内网能否查到档案?
6#
发表于 2011-8-1 19:31:22 | 只看该作者
想起当年的事真是的??
7#
发表于 2011-8-1 19:36:13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8-1 19:51: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崎岖 于 2011-8-1 19:53 编辑
想起当年的事真是的??
鼎而不立 发表于 2011-8-1 19:31

因为有人确实很冤,
她的慈悲心肠换来疑犯今日嚣张!
我想应该有案底的。



9#
发表于 2011-8-2 02:13: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新星 于 2011-8-2 04:33 编辑

==
10#
发表于 2011-8-2 10:01:36 | 只看该作者
有的罪犯是有良心的,有的罪犯是伤失良心,伤失良心的不一定成为罪犯,罪犯是人犯到一定错误的结果,犯罪时可能是一念之差,有的可能是长期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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