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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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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8-3 01:25: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马甲又如何 于 2011-8-3 01:46 编辑

回复 崎岖 的帖子


   

   
你确定,你说的都是事实?
派出所,一般留置的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
.
留置只是一种调查手段,而不是处分结果。
犯罪嫌疑人?留置期间,可以理解为有犯罪嫌疑。如被查实有犯罪事实,则是相应的罪犯。
已解除留置,或处罚终结,都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请你注意用语。
如有新的犯罪证据需要补充,或认为当时的处罚失当需要复议,请注意时效。







.

.
“她”?和你是什么关系?
如果是民事案件,你代替她行使主张,你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律师资格?)。
.
如果是刑事案件,让她直接拨打110即可。你是当事人?目击证人?


.
一个奇怪的问题:你关心的是案底,而不是关心犯罪事实(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和处理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带着仇恨看世界,伤人、害己。
.
做人、做事,心术要正。
交友、经商,得心平气和。
说话、评议,注意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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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8-3 08:21:16 | 只看该作者
革命尚未成功,崎岖仍需努力!

请继续爆料,哈哈....大家都在等着你下一招。

商人嘛,可以不择手段的。
13#
发表于 2011-8-3 08:47:41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8-3 08:53:27 | 只看该作者
香港的法律是关48小时,在48小时内没找到证据的,必须先释放
15#
发表于 2011-8-3 10:17:45 | 只看该作者
崎岖啊你不说又不会当你是哑巴干嘛呢,叫你不要说了,这世上的人你管得过来吗?看开点善恶到时自然会报的
16#
发表于 2011-8-3 11:17:5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马甲的路过
17#
发表于 2011-8-5 21:46:2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看天台人笑话的。两个大男人吵架绝了。
你们出名了。
18#
发表于 2011-8-5 22:03:04 |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1-8-6 07:18:39 |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1-8-7 11:36:3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看天台人笑话的。两个大男人吵架绝了。
你们出名了。
天台少妇 发表于 2011-8-5 21:46

你是个坏人,天台人就爱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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