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公安局
天台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通
告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最高刑在10年(包括10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将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必须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如果有窝藏、包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全县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至20000元奖励,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资助、纵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