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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无分文安置费是事实为何不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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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3: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无分文安置费是事实为何不纠错

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不但下岗无分文安置费而且下岗十四年来既无分文基本生活保障费,又无人代缴社会保险。

我们是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国企)的40余名职工。天台县政府相关部门在1996年底先同我们签订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此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天台县政府在2001年底开始纠错时又发文强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用事实全面废除原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尔后既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这些下岗老工人陷入了艰难的生活境之中,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某老工人1996年10月工龄31.83年,当时全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是27373.8元(其中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为11458.8元);根据劳部发[1995]262号、浙社险(1998)23号规定单纯接续社会保险应上交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为11458.8元。而按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规定,2002年5月22曰全额上缴一次性安置费为31330元(内含利息2133.6元)。
职工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事实依据

、1996年所签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系无效协议的主要依据:


﹝1﹞劳部发[
1995262号规定:“(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0号
规定:“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账。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均未经天台丝织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违反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之规定: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视为无效……”
〔6〕《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就是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以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没有终止。
二、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事实依据:
1、前天台县政府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于2001年12月4日下发了天政办发〔2001〕176号《关于社会养老关系接续的通知》:“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 (此为白纸黑字依据)。

为了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我们于2002年1—4月向县、地、省政府及劳动人事社保部门进行了多次信访
2002410日浙江省府某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360/每工龄年。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2001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给天台有关部们领导传达上级指示。
当时天台县政府代县长周学峰和天台社保局领导表示应坚决执行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天台县政府坚持不按劳部发[1995262号和浙社险(199823号规定办理。
2、律师观点:1996年签订的违法协议是无效的,随着天政办发〔2001〕176号《通知》的下发并实施,于2002年5月强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之日起,原1996年职工签订的无效协议从法律上正式废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延续,职工自己在“买断工龄”协议上的签字也随之失效。

3、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中共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第八条企业出售:‘1、县里鼓励企业的职工一次性买断企业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
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允许兼并方疏散部分职工,但疏散比例一般不得突破原职工人数的30 0/0。对被疏散的职工,由兼并方垫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5、天台丝织厂原来一起“买断工龄”的有45名职工,两名职工事后交回了安置费后,已重新按照安置方案三安置到电视台和中医院工作)
综上所述,凭着1996年底所签的违法的无效协议,又加上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全额收缴一次性安置费,再加上职工确实于2002年5月开始举债全额上缴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县政府在全额收回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也没按自谋职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等事实,证明我们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
可是天台县政府和劳动人事局及所属社保局在收回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既不按自由职业者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尝(因为我们不是自由职业者所以不发一次性经济补尝也是正确的)、不重签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又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国企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这些老工人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事实上待岗至今未经合法的安置,实际上既无分文安置费,又无分文工资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三、应有待遇:
因为无效协议+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未重新签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国企职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所以县人民政府仅仅以“做错了发还多收的钱加利息”是不符合政策的。

我们要求如下:

{1}、因为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所以有权要求以职工身份重新安置:

{2}、按国企下岗职工待遇提供社会保障

要求至少按国企下岗职工待遇,依据国家“二个确保三条保障线”规定,由社会保障等部门代交职工下岗到退休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发职工
的基本生活费。

{3}为因无钱交回安置费而至今尚未恢复国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办理恢复(接续)手续。
原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42名职工

2010年10月18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3:22:20 | 只看该作者
他们在生活的底线上拼搏
《中国改革》2003年第1期
时寒冰
在人们通往希望和理想的道路上,有许多的不幸和苦难,失业是其中的一项。对於那些因失业而陷入困境中的人们而言,这些苦难就特别的刻骨铭心,因为他们要为维持生活的最底线而拼。在拼搏中,他们付出了曾有的骄傲和尊严,但是,他们没有放弃。在生活的底线上,他们以令人感动的方式不停地努力著,不停地流出泪水和汗水。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一种精神......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3:25:04 | 只看该作者
总书记强调    虽然人民内部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做好工作,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
    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各项工作。
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地板
发表于 2010-10-26 13:40:33 | 只看该作者
有关部门应当给他们一个公道!不然闹到以后去上访有损天台形象!
5#
发表于 2010-10-26 13:40:37 | 只看该作者
有关部门应当给他们一个公道!不然闹到以后去上访有损天台形象!
6#
发表于 2010-10-26 13:41:54 | 只看该作者
最好双方各派代表,坐下来协商,光从文字上也很难判断。
7#
发表于 2010-10-26 14:04:2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8#
发表于 2010-10-26 14:1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映山红 的帖子

     这个问题不是全过罕见     而是全国普遍         天台虽然是个不起眼的小县城     但是每年进京上访(注:不是进京赶考)的人数在国内是比较领先的  居说还能够排在*位    非常时期(注:指某几年)还有特别行动小组长期驻扎在京(耳闻)      楼主单位的事情本人并不十分清楚   不过事情总要坐下来谈才可以解决     现在提倡导"和谐社会"嘛
9#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5:53:07 | 只看该作者
2008-08-17 凤凰报 时寒冰
几年前,我曾经跑了几个省市,对下岗职工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当时,单位安排的初衷,是调查下岗职工如何打拼,想反映出弱者不屈抗争的精神。但是,在调查中我却发现,许多人把黑手伸向下岗职工,以“试用”、“高强度劳动”等方式,无偿剥削和榨取下岗职工的血汗。《他们在生活的底线上拼搏》是我调查的结果,发表於《中国改革》2003年第1期,由於公开发表,做了许多技术处理以符合正确的舆论导向,但仍然触目惊心,让人忍不住落泪……这是发表出来的文章,原文找不到了。我为不幸的人祈祷,祝愿他们得到上天的垂怜!同时,希望恶人良心发现,帮助而不是掠夺弱者。更希望政府以悲悯之心,关心弱者,为他们建立起温暖的保障体系,让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上的人民能够安享幸福。——寒冰(暖之)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16:02:04 | 只看该作者
一、下岗工人不是弱势群体而是被劫群体
    天地为证!
    国企,在这个曾经辉煌的地方,留下的却是多少个催人泪下并令人发指的故事。一个冬天的深夜,一个老工人突然接到单位里紧急电话,说是单位里的设备坏了,他连忙穿好衣服,冒着严寒,骑着自行车赶去抢修。早晨,正当他满身油污擦着汗珠欣慰地望着欢快运转的设备的时候,却被叫到了涂脂抹粉的文秘跟前,听到的是一句冰冷的宣告:你被下岗了。晚上,当他一身疲惫地回到家里,孩子知道后抱怨他:既然这样,为什么还要这样积极?这个时时刻刻教育孩子“爱国家、爱集体、要勤奋、要上进”的父亲,此时望着孩子却是无言言对!要知道,他们当时拿的是根据工龄定的工龄工资,也就是说当他们年青力壮贡献最大的时候,获得的却是最低的工资待遇,其余都上缴给了企业和国家。本来,经过几十年的奋斗,如果企业依旧兴旺发达,这些工人应该是功成名全,待遇优厚(该是他们工龄越多工资越高,以补偿他们过去低工资的时候了),何来失业下岗?可是那场腐败加抢劫式的企改却是巅倒是非将工人灭绝人性地逼出了企业的大门。有当那群利益团伙像飞蝗一样扑向企业的时候,当几代人奋斗的企业像一个充满鲜血的奶油蛋糕一样被这群妖孽任意分割甚至全部变成了个人资产的时候,工人们却像战俘一样一年被赶出百分之三十,三年之后整个企业名正言顺地成了这群占领者的天下。如果说国企需要改革,那么应该下岗的首先应该是这些不劳而获吃大锅饭的腐败者,而决非那些为这个锅里加米添火完全权吃饭的下岗工人。可悲的是,改革改了三十年,这个大锅饭非但没有打破,反而连灶带锅落入了一群掠夺者的腰包!下岗工人不但没了饭吃,而且手里用来养家糊口赖以生存的饭碗也被这些妖孽打得粉碎!下岗工人的尊严和权利就此被抢劫得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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