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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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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褚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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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7-8-24 16:04:45 | 只看该作者
跑题了!
回归吧!
12#
发表于 2007-8-24 16:23:1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现在杭州街民营养过剩,像千沙沙等 都是需要减肥的,所以支持回天台摆一桌
13#
发表于 2007-8-24 16:49:04 | 只看该作者
说“人格”过了,说“怀疑”轻了。

KK在主观上有放任恶作剧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
(因受协迫可责任从轻或减轻),

但作为“共同犯罪人”是确凿无疑滴。

此案,以香香和KK共同摆(至少)一桌了结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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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7-8-24 16:53: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色鬼领袖 于 2007-8-24 16:49 发表
说“人格”过了,说“怀疑”轻了。

KK在主观上有放任恶作剧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
(因受协迫可责任从轻或减轻),

但作为“共同犯罪人”是确凿无疑滴。

此案 ...


现在法律上规定因被胁迫且不存在主观思想行为的从者可以免除一切责任。
因此,偶没责任!
15#
发表于 2007-8-24 17:02: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沙(kk) 于 2007-8-24 16:53 发表


现在法律上规定因被胁迫且不存在主观思想行为的从者可以免除一切责任。
因此,偶没责任!

法理上间接故意也是故意。

这一预期后果的发生并不违背你的主观愿望。

瞧你幸灾乐祸好几天那小样,嘿嘿就是明证
16#
发表于 2007-8-24 17:12: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于 2007-8-24 15:55 发表
在我能吃得到的前提下,支持摆一桌,摆两桌无所谓,摆三桌同意,摆四桌欢迎.


你老早就被开除了,还想吃!
17#
发表于 2007-8-24 20:08:21 | 只看该作者
偶就看看
哈哈
18#
发表于 2007-8-25 10:44:5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海 于 2007-8-24 15:55 发表
在我能吃得到的前提下,支持摆一桌,摆两桌无所谓,摆三桌同意,摆四桌欢迎.


支持海大师,欢迎杭州街友回家摆一桌
19#
发表于 2007-8-25 11:43:36 | 只看该作者
哈,两公八褂也这么吸引眼球啊!
20#
 楼主| 发表于 2007-8-25 14:42: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色鬼领袖 于 2007-8-24 16:49 发表
说“人格”过了,说“怀疑”轻了。

KK在主观上有放任恶作剧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
(因受协迫可责任从轻或减轻),

但作为“共同犯罪人”是确凿无疑滴。

此案 ...

此案系石头所为,偶是最大受害者。
偶损失的是如豆先生所言的诚信,偶的诚信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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