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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娱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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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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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8-14 13:02: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娱记 于 2007-8-13 13:48 发表
为了将八卦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特规定
下列情形不予八卦(本人同意者除外)
一、有夫或有妻者
二、有明确恋爱关系者
三、缺乏娱乐精神者

特此通告!


第一、二条不需要,第三条是需要的!
22#
发表于 2007-8-14 14:04:31 |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7-8-14 22:05:36 | 只看该作者
不就绯闻么.....
24#
发表于 2007-8-17 11:09: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七七 于 2007-8-14 22:05 发表
不就绯闻么.....


绯就绯嘛,怕什么!
25#
发表于 2008-1-31 11:06: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娱记 于 2007-8-13 13:48 发表


三、缺乏娱乐精神者

特此通告!

太严肃了吧,缺乏娱乐精神者,我们可以引导他娱乐,再来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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