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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灯法师与天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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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0:05:14 | 只看该作者

跟一段中国军网的报道

海灯法师简介
  海灯法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协理事、省佛协常和理事、江油市政协副主席、原江油海灯武馆馆长、江油观雾山极乐寺住持。中国佛学高僧,中国武术泰斗。
       海灯法师,又名范无病,四川江油重华人,生于1902年8月18日。家境贫寒,父亲从事裁缝为生,有一男一女,母亲于4岁染病生亡,10岁父亲再婚,妹染天花身亡,家庭几经变故,年幼懂事,幼年勤奋好学,成绩名列前茅,但身材矮小,讲课需加凳子才能在黑板写字,因聪明过人,父亲想让其全面发展,12岁随舅舅薛久志习武,也是海灯的习武启盟老师。习武其间,非常认真,起初从站桩打基础,首先站马步,膝上放瓦,头上顶碗水,要万瓦不掉,水不淌。15岁开始毕恭毕敬练习少林功夫,大小洪拳、少林精拳等,对刀、枪、剑、棍等样样精悉。通过习武,体魄强壮,精力充沛,记忆力增强,小学毕业以全县第一的成绩,获得县长的表扬。         1916年秋,参与绵阳南山师范学校统考,其年龄最小,但以第一名成绩为录取,在校两年时间,总保持第一。为帖补生活,以帮老师改作业和投稿糊口度日,但还是以绵阳十二县第一名成绩毕业,后分到梓潼一所新学校任教,之后辞职到成都深造。17岁又以第一的成绩考入四川法政学校文学系,由于经济原因,以第一名成绩又考入四川省国立警监学校公费学校。从此,早上习武,白天上学,晚学诗词,生活渐趋稳定,追随李药师问诊切脉,为人看病行医,由于长期生活清贫,体质单薄,十九岁正式改名范无病,意无灾无难之意。
        河南发生旱灾,身怀少林绝技的高僧,汝峰大师前往四川化缘救灾,海灯法师在成都五岳宫街观看汝峰大师表演少林绝技时,想习之,追随数日,但汝峰大师告知:“本绝技概不外传,必须是我少林弟子方可习之”。以示虔诚,要求以其胸燃32盏油灯,燃灯供佛, 皈依佛门拜师入佛习武,从此开始练“童子功”、“练精化气”、“练气化神”等,同年随师应回龙寺邀请,向云禅和尚和丹岩老人学习内外桩功,以及少林套路,为日后少林武术奠定良好的根基。
        1927年回成都,借宿同学处,以<<新新新闻>>写文章糊口度日,1929年由川军28军教官王体泉引见拜朱智涵道长学习少林拳和道家功等。三年后,考入成都北较场军官教育团读书深造。终因看破世间,于1930年农历腊月初八,在成都昭觉寺内,投智光法师膝下,由智光法师剃度为僧,赐法名海灯,寓为茫茫苦海寻觅航行之灯,全身心投入佛门,并在昭觉寺受三坛大戒,学达摩面壁,参禅入定。每日读经解论,求师问法,钻研佛理,弘法利僧,虔诚为佛教事业作出奉献。日渐成熟,登上法座,为众人讲经说法,并出任昭觉寺佛学院执教,兼授武术,并演练童子功,深得僧众的喜悦和崇拜。并结识弘伞法师,弘伞法师原为俗家子弟,生于浙江,清未求学于省城,日思上进,且有才能,擅演讲,后经黄兴推荐,加入孙中山同盟会,曾任新四军军长.
       1937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海灯法师爱国之心由然而生,主张“念佛不忘救国”,成立机构,推荐海灯法师负责。一次**演讲,引起国画大师张大千的共鸣,成为好友,张大千绘制水月观音法像,并在作品上提写“念佛不忘救国”,海灯法师一直珍藏身边。
        1938年.海灯法师授师命,到梓潼县七曲大庙山出任住持,1942年,应省主席张群特邀,前往成都青羊宫参加全省擂台比武,表演“少林六通罗汉拳”和“一指禅”等功夫,长达五分钟,引起极大哄动,海灯法师在梓潼住持八年,其中黄山樵,郭志平,林森等政要人物皈依于海灯法师,并有名人赠字。蒋中正书“七曲山大庙   天下第一山”,于右任书赠海灯上师:“  草生三经绿 花发一笼红”,戴传贤书赠“海灯大师:“品是青莲玉作心”,孙震书赠海灯法师 “拨苦与苦”,邓锡侯题赠海灯法师 :“天竺从辉”,刘文辉题赠海灯法师“祗舍壮严”把该寺打造成川西北名寺。
       1945年秋,海灯法师寻师心切,出川前往少林寺寻师,在寻师访友过程中,到了各大古刹名寺,讲经说法,传授武功,广接佛缘,到少林后,先是讲经说法,后则表演武术,经少林住持德意大师再三盛邀,于民国三十五年出任少林寺国术教授,悉数传授少林 达摩剑,少林火头棍,少林内家拳和器械,后再度寻师至天台山,小住几年,其间受台洲人民厚望、推荐参加浙江省武术表演赛,取得骄人成绩,后赴邀前往上海讲经说法,听众众多,演武讲经,经上海武术协会主席、太极拳大师顾留馨介绍,结识了中国近代武术大师王子平,他们二人相敬如宾,共同切搓武艺,海灯法师在上海生活四年多时间,为上海的佛教事业和中华武术的发扬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956年,海灯法师告别上海,应邀前往江西云居山,结识中国佛教高僧虚云老法师,据说,虚云大师是五朝皇帝的国师,有着极高的声望,孙中山,袁世凯,蔡锷,梁启超均为其提过词。虚云大师引见京剧艺术家盖叫天相识,盖拜海灯法师为师,学习棍法,两人成为至交。
       1962年,海灯法师回四川,受到四川党政军领导人的欢迎,《四川日报》、《成都日报》、《重庆日报》等,报道了海灯法师在成都、重庆等地表演少林武功,观众上万人。之后,法师的弟子众多,传播武术。不久,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到来,海灯法师同样受到牵连,但是他始终坚信因果报应,黑暗总会是不长久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方面开始拨乱反正,百废待兴,宗教事业得到落实,次年,海灯法师被补选为江油县政协委员,继而增补为常委,1981年又补为省政协委员,时任省委副书记的杨超,对海灯讲:“你的武术是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要传承下去,特别是一指禅,二指功、梅花桩、童子功等绝技”,同时提议在江油修建海灯法师武馆,传授武术,增强国人体质。
       1982年秋,河南嵩山少林寺监院行正大师带弟子前往四川江油重华镇海灯法师故居,面请海灯法师回少林寺,重振少林武术,把中华武术发扬光大。法师于1982年12月14日从江油火车站出发前往少林寺。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邀请,海灯法师常住少林寺讲经授武。

12#
发表于 2007-8-10 10:06:2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武功太高了,武功太高了。

骗子归骗子,总还有两下子的,否则能骗这么久也不容易啊。
13#
发表于 2007-8-10 10:10:59 | 只看该作者

再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br>颁布日期:1990-12-27<br>执行日期:1990-12-27<br>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1990)9号函请示的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敬永祥撰写的《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一文,其内容不是指向海灯法师武馆。因此,不应追加该馆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四、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意见供参考。
14#
发表于 2007-8-10 10:14:45 | 只看该作者

再转一篇

“将来海灯这件事可能最大的意义就是让人们意识到曾经大家都那么荒唐过,要成熟冷静,不仅我们个人不要盲目迷信,还有我们国家、我们这个民族也应该成熟。民族的成熟是最重要的。”多年之后,案件的被告、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对海灯法师名誉权案的社会意义似乎有了更多的思考。
        
    海灯法师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可能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不过时光倒退20年,随着同名电视剧的热播,海灯法师声名大噪,他的“神功”和传奇经历在大江南北广为传播。
            
    记者从恩人变为仇人
        
    敬永祥在这场热潮中是一个身份“特殊”的人物,是他第一次在党报上报道海灯的故事,由此拉开了海灯“神话”的序幕,同时第一个指称海灯报道存在夸大造假之处并最终被海灯法师****告上法庭的人也是他。
        
    “我是把他当作一个国家落实政策对象去采访。海灯在‘文革’中因为四处流浪被认为是不务正业,所以属于内控对象,大家把他当牛鬼蛇神看。当时电影   《少林寺》影响很大,我听说有个少林寺教师在江油,这自然是个新闻。”敬永祥回忆说。
        
    这篇发在四川日报体育版的《“海灯法师”话少林》,字数不过940字,却使海灯法师的人生命运出现重大转折。各种报刊电视争相报道,生平故事频频搬上电影、电视剧,“少林正宗第三十二代传人”、“少林住持”、“少林寺武术教授”等各种头衔纷至沓来,“童子功”、“一指禅、二指名功”、“梅花桩”和“铁布衫”四大绝技被传得神乎其神。敬永祥称,自己由于是第一个报道海灯法师的职业记者,被海灯法师称赞为“恩人”。
  
    可是,正是这个第一让敬永祥特别关注事件的发展:“1983年、1984年,就隐隐约约感觉不对,接下来那些记者采访写出来的东西,什么‘指力如无声子弹可伤人’、‘练功可以几天不吃饭’等等,跟我采访的真实所见不一样。”
        
    “但一开始也没当做什么大事,总觉得那些东西还是属于消遣娱乐的范畴,吹过分了能有什么大不了呢?”敬永祥说。“直接诱发我重新考虑这个事情的是1986年、1987年间几十集电视连续剧《海灯法师》出来,和1988年江油修海灯武馆,对海灯宣传的规模超过了任何一个活人。这一系列问题都引起我深思,我觉得这不是个小事了。”
        
    1988年12月14日,敬永祥将自己认为海灯法师宣传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在了新华社内参《国内动态清样》上。同年12月25日,文章刊登在发行面较广的《内参选编》上,题为《敬永祥对海灯法师提出不同看法》。1989年七八月,敬永祥分别在北京的《报告文学》杂志和海南的《金岛》杂志上发表了长篇报告文学《“海灯现象”————八十年代的一场造神运动》和《海灯法师神话的破灭》,全国数十家媒体转载,舆论一片哗然。
            
    记者被判因文担责
         
    海灯****范应莲在1989年8月把敬永祥告上了法庭,“诽谤原告(范应莲)和海灯法师人格,故意侵害名誉。”
        
    此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最初范应莲是以新华社内参提起诉讼,敬永祥在答辩中称,内参属于秘密材料,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海灯法师生前知道批评意见而没有提起诉讼,也未委托范应莲。
        
    经一审法院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指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敬永祥撰写《对海灯法师武功提出不同看法》投稿于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不是履行职务,范应莲未起诉新华通讯社。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宜追加新华通讯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辩敬永祥文章的几处内容的真假:“海灯后来把年龄越说越大,海灯的年龄和他的身世一样,成了巴蜀之谜,海灯的武功不是靠他本人确有的功夫,而是靠记者宣传和领导支持。”“全国佛教信徒和武术信徒纷纷给他寄赠供奉,使海灯和范应莲成了巨富。”“海灯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档案,他的身世都是由他自己说了算。”
        
    1991年5月,范应莲向法院递交“补充诉状”,称敬永祥在《报告文学》和《金岛》发表文章,“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海灯法师和原告的人格进行诽谤。”
        
    两年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海灯法师出生于1902年8月19日,去世于1989年元月9日,有户口档案为据,不存在海灯在不同场合把年龄越说越大的问题;海灯作为出家和尚,终身从事宗教职业,先后担任多处寺庙方丈、住持,在其任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佛协理事等职时,有关部门对其身世、经历作过大量调查,因此,海灯并非无工作、无档案,身世都是自己说了算;海灯成名后,生活仍很俭朴,佛教信徒所寄赠的供奉大都由他捐赠给当地修建寺庙、街道,改善僧众生活。海灯去世后,经有关部门清理,没有贵重遗物。敬永祥文章称海灯为“巨富”无依据。
        
    敬永祥不服提起上诉,5年多后,终审结果出来: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法师和范应莲名誉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非专业性报纸上和四川省级非专业性报上,为海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拒绝造神
        
    海灯法师名誉权案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已经不在于文章内容符不符实、官司谁胜谁负,甚至也完全不在于此案在法律上确立了不能以内参为由提起名誉侵权起诉这个法律规则,而是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社会的一个不良文化痼疾——造神运动的流行。
        
    正如敬永祥在思考此案的社会意义时所说的,我们的民族似乎有一种“造神”情结和癖好。以往突出表现在政治领域,中国经历了相当长一段大搞个人崇拜的时间,神化政治领袖,结果给民族和国家造成了深重灾难,教训深刻。
        
    改革开放以后,政治“造神”少了,各种各样的“神医”、“大师”、“神童”却粉墨登场。媒体宣扬,社会追捧,公众崇拜,一个个神话就在这种“造神”运动中诞生。喧嚣过后,回首打量,事实真相可能真实得令人脸红耳赤。及至今日,在那些铺天盖地、随地可见的关于神奇科技、药品等广告中间,我们依稀能够发现“造神”行为和“崇神”心理的影子。
        
    “造神”的盛行和“崇神”的存在,意味着独立思考的丧失和盲信盲从,甚至可能使我们陷入非理性的狂热之中,做出荒唐的举措,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我们要坚决地拒绝造神,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思考,唯有如此,一个民族才能走向成熟。
            
    法律延伸
        
    此案的一个争议问题是新闻单位编印的内参是否可以拿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明确,新闻单位编印的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内参不属于新闻侵权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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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0:38:26 | 只看该作者
海灯法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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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报
-http://www.srsnet.com 19:25:46 08/18/98-


  海灯法师一案历时9年之久,于1998年8月7日由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维持一审判决,范应
莲胜诉。至此,海灯法师是非功过,昭然于世,法师
也会含笑九泉。

  这桩涉及海灯法师名誉权案的原告是海灯法师的
养子、弟子、四川江油海灯法师武馆馆长范应莲,被
告是《四川日报》社编辑敬永祥。1989年8月15日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于1993年5月29日作出一审
判决,范应莲胜诉。被告敬永祥不服,向四川省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作出维持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
海灯和范应莲名誉的侵害,驳回敬永祥反诉的诉讼请
16#
发表于 2007-8-10 13:02:13 | 只看该作者
媒体的作风古今如一,尽信不如不信。
从本贴可见,海灯文武双修是没错的,很多宣传、神话我以为和身后骂名一样未必是他自己所希望的。
凑两句闲话:1、小学有老师说亲眼见他一手握木,使身体水平悬横。那时候老师的话我相信,认为海灯是有真本事的。
2、后来是胰腺癌死的。我从此记住这个病名,并开始怀疑气功。
17#
发表于 2007-8-10 13:20:15 | 只看该作者
海灯好的,民有口碑。
80年代以80高龄作假“一指禅”(两指禅?)等,
已属任人摆布折腾,不久也就去世了
18#
发表于 2007-8-10 14:19:29 | 只看该作者
先父在世时曾言,1950年代某日曾在城关三小操场见过海灯演武,随手一把锄头舞将起来,水泼不进。
19#
发表于 2007-8-13 08:00:27 | 只看该作者
人世间是是非非,大多都是好事者,仇家,心有嫉妒者始作俑,以讹传讹,众口铄金,惹出一场场风波。而在这些唾沫纷飞的人当中,亲身经历或者亲眼所见者又有几个呢?

想起马季的一个相声:马季下蛋了。
20#
发表于 2007-8-13 12:49:23 | 只看该作者
可惜老法师并没在天台种下多大中国功夫的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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