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 (一)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禁止“买断工龄”即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1﹞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二)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承包、兼并等必须规定: 〔1〕天台县工业局曾经制订了安置方案。原定丝织厂职工到天台药厂后又决定由天台酒厂(现石梁酒业)整体接收兼并。后天台酒厂提出先安置职工(注:指不录用丝织厂职工)再恢复生产。
天台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天台县委(1998)6号中规定:“第八条企业出售:‘1、县里鼓励企业的职工一次性买断企业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至今没通知和召集职工合资购买资产此为违法。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允许兼并方疏散部分职工,但疏散比例一般不得突破原职工人数的30 0/0。对被疏散的职工,由兼并方垫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天台酒厂在受理托管天台丝织厂资产时未录用一名职工,明显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之规定。出台的安置方案内容严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