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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理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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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就是要有计划地生育。
冷飘零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0-6-7 09:14: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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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5:23 | 只看该作者
在此不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5:59 | 只看该作者
法定婚龄:男,22周岁
          女,20周岁
5#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6:39 | 只看该作者
育龄妇女:指18周岁以上的妇女。
6#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冷飘零 的帖子

呵呵,
7#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19:14 | 只看该作者
四项节育措施:上节育环,人流,引产,结扎。
8#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20:07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冷飘零 该用户已被删除
9#
发表于 2010-6-7 09:23: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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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09:29:36 |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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