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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获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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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2-5 01:4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3日00:21  现代金报
  他用职务“帮”别人“打抱不平”;他用权力“帮”同学接来工程;他用公款“帮”资金困难的公司“交”上保证金;他“反应迅速”,一看势头不对马上把收下的“辛苦费”退还。尽管如此,他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昨天,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宁波江北区原区委书记周学锋,因受贿100余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见风使舵”
  很多钱都是送送退退好几回
  苏某是周学锋的同学,他送给周学锋的8万块钱颇有些戏剧性,钱不但在两人之间“送来送去”,还一会人民币一会美元地变。苏某说,自己2004年初,通过时任天台县县委书记周学锋的帮助,顺利得到了天台县行政中心绿化工程,并转卖给了洪某,赚取了100万元的差价。
  同年8月份,在周学锋去北欧考察前,苏某送了他8万人民币表示感谢。但是,当时周学锋没有收下,而是表示说先放在苏某那里,等自己回国后再说。年底,周学锋回国后,又把自己之前从张某处收来的50万中的10万现金也交给了苏某,让他帮忙存一下。
  2007年初,当时已担任宁波市江北区区委书记的周学锋准备投身股市,他就又找到了苏某,让他把钱带过来。很快,苏某就带着钱赶到了周学锋在宁波的宿舍,在苏某的要求下,加上上次给他的8万元,周学锋最后一共收了20万元,随后他就把这些钱都存到了自己的股票资金账户里面炒股。
  同年下半年,周学锋从苏某那里得知,天台一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洪某“出事”了,这让他很担心,于是,他赶紧退给苏某1万美元,算是退了当初苏某给自己的8万人民币了。可是,才过了大概一个月,苏某又把这1万美元送了过来,周学锋再次收下。等到2007年11月份,周学锋“惊闻”洪某的事情还在查,而且牵涉到了苏某,他很快又把这1万美元再一次退给了苏某。
  不过,体现周学锋“反应迅速”的事情远不止这一件,他总是看看势头不对就把收来的钱再退回去。2005年的时候,萧山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天台的分公司,因为开发一地块时没有按照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要求,擅自调整平面布置,将几幢公寓移位,结果被天台县建设规划局行政处罚,要罚款30多万元。于是,该公司的经理胡某找到了周学锋求他帮忙打个招呼,他一口答应下来并在事后收下了胡某送的1万美元。结果,去年3月天台县政府的大楼工程出事后,见自己两个同学苏某、张某被抓,周学锋马上把1万美元退给了胡某。
  此外,2006年春节前,浙江天成座椅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为感谢周学锋在公司扩建中予以关照,到周学锋家中送去了10万元人民币,而这些钱他也在去年3月得知自己案发后退还了。

 “转换灵活”
  公款转账拿去“帮”人周转
  根据检方指控,周学锋除了受贿之外,还挪用公款300万元,“帮助”资金紧张的公司缴纳土地保证金。2002年前后,周学锋已经担任天台县长,主持全面工作,他邀请台州一家饭店的老板徐某到天台县投资开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当年9月,在周学锋的帮助下,徐某以天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天台始丰新城一宗土地。后来,在土地挂牌出让期间,徐某由于资金困难,无力承担500万元的保证金,他只好求助于把他“拉”来的周学锋。
  周学锋一个电话打给始丰新城的主任褚某,说徐某的土地保证金还有300万没有到位,问能不能从新城委员会暂借300万资金。褚某听罢,表示从委员会直接借钱给徐某个人肯定是不行的,但同时他提出一个变通的办法,即可以转一下,先把钱转给天台一化学制品公司,再由那家公司借给徐某,周对这个建议表示认同。
  2002年9月27日褚某按商量好的办法,从始丰新城下属的天台县新建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转账300万元,经由天台一化学制品公司转到天台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徐某以天台国际大酒店的名义缴纳了该土地的保证金。2003年8月14日徐建国通过天台昌明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将300万元归还给天台县新建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并支付利息135458.63元。
  为此,徐某于2003年下半年送给被告人周学锋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几个月后周感到心里不踏实,将该10万元退还徐某。2008年1月徐某再次送给周学锋现金人民币10万元,周学锋予以收受。同年3月,周学锋因得知案发,将30万元的银行存折交给徐某让他将钱全部取现,并将10万元退还了他。
  当庭翻供
  家属不停用方言辱骂公诉人
  去年6月20日,周学锋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一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接受周学锋辞去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同年12月15日上午9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了宁波市江北区委原书记(副厅级)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指控周学锋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万余元,同时挪用公款300万元。
  公诉人刚宣读起诉书完毕,周学锋便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彻底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收受张某、苏某两人的贿赂,对收受其他4人的钱财,他表示都是人情往来,自己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们谋利,事后也基本上退还给了当事人,而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他认为这是单位之间正常的经营行为。
  公诉人随即对周学锋和辩护人的辩解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予以一一反驳,包括周学锋本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所作的8次有罪供述和亲笔供词。随着庭审的深入,周学锋的辩解渐显苍白无力。当天下午庭审结束时,旁听席上周学锋的亲属情绪激动,不停地用台州方言辱骂公诉人。
  难逃法网
  受贿、挪用公款获刑16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期间,周学锋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委副书记、天台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及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8万元、1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43380元的劳力士手表1只;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共计追回人民币100万元、1万美元及劳力士手表1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学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已追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且部分赃款在案发前已退还;周学锋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对受贿罪可从轻处罚;周学锋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故对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
  曾被称为“创意书记”
  2004年,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效能革命”,在2004年7月举行的全省政府效能工作会议上,天台县被作为效能建设的模型,在大会上“传经授艺”。 而在天台,正是周学锋在当年的4月20日一手创办了天台效能网。该网站设立了“阳光工程”、“建言献策”、“百姓评说”、“网络投诉中心”四个栏目,专门刊登网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和投诉。并且要求相应的政府部门必须在帖子发表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在网上作出公开答复,答复结果还要由网民评定是否满意。
  用当时媒体报道的话说,“天台效能网在当地人气颇猛,每天有上千次的点击率。截至笔者采访之时,网民对政府部门发出建议近两千条。这在一个县级政府网站上是少见的。 ”当时就有诸如在天台效能网上反映问题最多、被某些官员私下议论为“刁民”的网友“猪自清”评价说:周学锋是一个还有点人文关怀精神的县委书记,口才文采颇佳,是一个还有自己的良心和道德底线的官员。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李骎

[ 本帖最后由 相望 于 2009-2-5 01:50 编辑 ]
沙发
发表于 2009-2-5 09:58:35 | 只看该作者
猪自清是托儿?
板凳
发表于 2009-2-5 12:27:37 | 只看该作者
“当时就有诸如在天台效能网上反映问题最多、被某些官员私下议论为“刁民”的网友“猪自清”评价说:周学锋是一个还有点人文关怀精神的县委书记,口才文采颇佳,是一个还有自己的良心和道德底线的官员。”

后司街的名人不少。不过很多时候当官的不能因为犯罪而被全盘否定,部分政绩还是有所开创性的。
地板
发表于 2009-2-5 17:21:0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又有多少这样的官啊,只不过是沧海一粟而已
5#
发表于 2009-2-5 17:39: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家在天台 于 2009-2-5 17:21 发表
中国又有多少这样的官啊,只不过是沧海一粟而已
6#
发表于 2009-2-5 18:12:33 | 只看该作者
这名好像哪听说过嘛
冷飘零 该用户已被删除
7#
发表于 2009-2-6 16:18:0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8#
发表于 2009-2-6 20:16:42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2-6 20:57:34 | 只看该作者
实践了新城这样的拍脑袋主意,连基本的高中地理常识也不顾了,让我们为其巨大的敢于违背常识违背基本行政法规程序的勇气鼓掌!热烈!
10#
发表于 2009-2-8 19:37:33 | 只看该作者
传说中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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