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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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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19 13:2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www.ttxw.cn
      目前天气晴燥,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清明节又将来临,全县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台政发[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2日至4月13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禁火期内在林区上坟祭祖和丧葬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严禁在林区边缘烧灰、烧地(田)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严禁在林区和林缘野坎、玩火,严禁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作及狩猎活动,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常年禁火区范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入山路口设立禁火标志。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强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森林消防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禁火期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者是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七、对提供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经查证破案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将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13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3-19 13:27:19 |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百丈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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