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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党要上法院告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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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15:2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水莲(7895288) 15:22:42
不然我早就不放过你了
出水莲(7895288) 15:22:44
哈哈哈
眼镜(747113500) 15:23:30
照片还有N多
出水莲(7895288) 15:23:46
^_^ 那个男的是VERY好不好啊
VERY(70168501) 15:23:47
等法院传票吧
眼镜(747113500) 15:23:58

出水莲(7895288) 15:24:00
你去绯吧
眼镜(747113500) 15:24:05
这这这
VERY(70168501) 15:24:44
侵犯肖像权
出水莲(7895288) 15:25:05
包括你上次在论坛的那张 你还积极地绯了一把的 那个也是VERY
眼镜(747113500) 15:25:13
VERY同志那张照片非常不错 后生是非常的very 好啊 还有非常有专业摄影记者的架式
出水莲(7895288) 15:25:28
你要找柴吃啊
出水莲(7895288) 15:25:36
笑死偶了
出水莲(7895288) 15:26:24
错了吧
眼镜(747113500) 15:26:37
求你们夫妻党不要去法院告我了吧
出水莲(7895288) 15:26:43
呵呵 不要被千杀杀误导了


附夫妻党真面目

[ 本帖最后由 席琳迪翁 于 2007-7-27 15: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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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15:29:37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声明 公共场所的照片没有汲及个人隐私和商业行为的不构成侵权

民法司法解式第141条
板凳
发表于 2007-7-27 15:33:5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眼镜惨了,赶快上山避祸吧
地板
发表于 2007-7-27 15:39:08 | 只看该作者

夫妻党啊
惹不起哦!
5#
发表于 2007-7-27 15:39:59 | 只看该作者
眼镜同志,要勇敢的、坚决和“可恶”的饿夫妻党作斗争,偶严重的支持你!
6#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15:44:52 | 只看该作者
我联系我的律师  明天马上从米国回来我也不是好惹的
7#
发表于 2007-7-27 16:05:52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主动出来寻事的
没空陪你玩

不然偶就自己上马练练
哈哈哈
8#
发表于 2007-7-27 16:12:00 | 只看该作者
拿着偶和VERY 的照片要在后司街搞绯闻
说偶俩的、、、、、、
笑掉大牙
9#
发表于 2007-7-27 16:31:12 | 只看该作者
LZ偶们总舵严重的支持你
10#
 楼主| 发表于 2007-7-27 16:36: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出水莲 于 2007-7-27 16:12 发表
拿着偶和VERY 的照片要在后司街搞绯闻
说偶俩的、、、、、、
笑掉大牙

我早就知道你俩的事了 当时还有人过问此事  我的回答是我就要这种效应

我不是乱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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