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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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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09:1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零零妖 于 2010-12-12 11:01 编辑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17#
发表于 2010-12-12 22:59:48 | 只看该作者
官-腔
16#
发表于 2010-12-12 16:08:09 | 只看该作者
因为人家是官方,你是民方,官方向来有官方的一套语言的
15#
发表于 2010-12-12 12:57:42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0-12-12 12:34:39 |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0-12-12 12:25:56 |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0-12-12 12:23:12 | 只看该作者
妖怪啊,我刚接到通知,因为这些人大部份都是自愿参加此项工作,属于创业型,自食其力者,应尊重她们,故应称为“性工作者”比较合适。
11#
发表于 2010-12-12 11:54:31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0-12-12 11:48:21 | 只看该作者
那是官老爷的官话,民间还是称“婊子”的
9#
发表于 2010-12-12 11:38:16 | 只看该作者
称呼 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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