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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无分文安置费是事实为何不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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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3:1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无分文安置费是事实为何不纠错

全国罕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不但下岗无分文安置费而且下岗十四年来既无分文基本生活保障费,又无人代缴社会保险。

我们是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国企)的40余名职工。天台县政府相关部门在1996年底先同我们签订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此为国家明令禁止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天台县政府在2001年底开始纠错时又发文强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用事实全面废除原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尔后既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甚至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这些下岗老工人陷入了艰难的生活境之中,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某老工人1996年10月工龄31.83年,当时全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是27373.8元(其中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为11458.8元);根据劳部发[1995]262号、浙社险(1998)23号规定单纯接续社会保险应上交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为11458.8元。而按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规定,2002年5月22曰全额上缴一次性安置费为31330元(内含利息2133.6元)。
职工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事实依据

、1996年所签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系无效协议的主要依据:


﹝1﹞劳部发[
1995262号规定:“(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劳社部发[1999]10号中规定:“二、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规定:“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为安置方案内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据此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所以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没有终止。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0号
规定:“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账。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均未经天台丝织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违反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之规定: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视为无效……”
〔6〕《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买断工龄”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就是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以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没有终止。
二、劳动关系存在和延续的事实依据:
1、前天台县政府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于2001年12月4日下发了天政办发〔2001〕176号《关于社会养老关系接续的通知》:“职工必须将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以及按一年期银行储蓄利率复息计息,上交到县社保机构,” (此为白纸黑字依据)。

为了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我们于2002年1—4月向县、地、省政府及劳动人事社保部门进行了多次信访
2002410日浙江省府某领导接待我们信访代表时明确指出:“原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以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你们还是工厂职工,应该给你们补发待岗工资或生活费。如果仅仅为了接续社会保险,只能收回一次性结算的养老金360/每工龄年。同时应给你们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会打电话给地区社保局的。” 2001417台州地区社保局长确实当着我们信访代表的面,打电话给天台有关部们领导传达上级指示。
当时天台县政府代县长周学峰和天台社保局领导表示应坚决执行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限期全额收缴了大部份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天台县政府坚持不按劳部发[1995262号和浙社险(199823号规定办理。
2、律师观点:1996年签订的违法协议是无效的,随着天政办发〔2001〕176号《通知》的下发并实施,于2002年5月强令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之日起,原1996年职工签订的无效协议从法律上正式废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得到延续,职工自己在“买断工龄”协议上的签字也随之失效。

3、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动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中共天台县委于1998年2月27日发出的县委(1998)6号《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县国有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第八条企业出售:‘1、县里鼓励企业的职工一次性买断企业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
“笫十一条整体接收式兼并:‘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
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兼并,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赏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允许兼并方疏散部分职工,但疏散比例一般不得突破原职工人数的30 0/0。对被疏散的职工,由兼并方垫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5、天台丝织厂原来一起“买断工龄”的有45名职工,两名职工事后交回了安置费后,已重新按照安置方案三安置到电视台和中医院工作)
综上所述,凭着1996年底所签的违法的无效协议,又加上2001年天台县政府发文全额收缴一次性安置费,再加上职工确实于2002年5月开始举债全额上缴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县政府在全额收回了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后也没按自谋职业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等事实,证明我们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
可是天台县政府和劳动人事局及所属社保局在收回一次性安置费和利息后又搁置八年多不予重新安置。既不按自由职业者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尝(因为我们不是自由职业者所以不发一次性经济补尝也是正确的)、不重签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不给延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又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国企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我们这些老工人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事实上待岗至今未经合法的安置,实际上既无分文安置费,又无分文工资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三、应有待遇:
因为无效协议+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未重新签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国企职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所以县人民政府仅仅以“做错了发还多收的钱加利息”是不符合政策的。

我们要求如下:

{1}、因为劳动关系始终存在和延续所以有权要求以职工身份重新安置:

{2}、按国企下岗职工待遇提供社会保障

要求至少按国企下岗职工待遇,依据国家“二个确保三条保障线”规定,由社会保障等部门代交职工下岗到退休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发职工
的基本生活费。

{3}为因无钱交回安置费而至今尚未恢复国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办理恢复(接续)手续。
原浙江省天台县丝织厂42名职工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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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23:20:22 | 只看该作者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执政理念。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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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51:53 | 只看该作者
时寒冰             公平公正的制度才能让人民免于掠夺和恐惧,才能让公心和敬畏生命成为普遍的价值观,而这一切都只能源于民主。

     良知之花,戴着锁链,顽强地绽放,为无声的人送来希望……上天以悲悯之心,垂怜这片苦难的土地!——忙搬家,无法上网。短信闻之,忍不住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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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23:19:13 | 只看该作者
5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23:19: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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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08:56:07 | 只看该作者
1960年秋,正是国家“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毛泽东主席收到了一份特殊物品;用油渣和榆树皮粉掺合而成的食物,这种食物是当时甘肃天水一带人赖以生存的东西。
        拿着这份食物,毛泽东十分难过,他对身旁的工作人员说:“我在陕北时见过这东西,非常难吃啊。我们的人民吃苦了。”说着,毛泽东眼圈红了,仰天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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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8:02: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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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5:57: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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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00:03:03 | 只看该作者
人们政府的官不为人民服务不会有好结果的。
5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00:01:16 | 只看该作者
谁忽悠百姓  就要摘谁的官帽
5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8:5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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