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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宝马车撞人案终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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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17:2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 2009-8-25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大 中 小】 【打印】   
本网消息 自8月16日天台一宝马车撞死一对母子的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受到了天台县交警大队和台州市公安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案件调查情况。今天上午,天台交警大队召开“8.16”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对这个案件做最后的责任认定。
    此次公开认定会上,事故双方代表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在企业,街道代表均有参加,而且还有监督员,天台县人大、政协的代表,以及新华社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做现场监督,使认定会做到公开公正。
    认定会首先由此次案件的调查员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发后的办理情况,然后由事故双方发表疑义,并由调查员做出解释。在休息了20分钟之后,公布了此次“8.16”交通事故的最终认定为戴天涯酒后肇事逃逸负主要责任,席丽萍负次要责任,王毅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09年08月16日22时25分左右
    交通事故地点:60线20km+650m即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

    当事人基本情况:
  戴天涯,男,25岁,持“B1”准驾车型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登记其本人所有的浙J5300E号轿车,该轿车投保中保公司(温岭),保有交强险、第三险。
    席丽萍,女,20岁,交通方式:步行。
    王毅,男,生于2008年9月9日,系席丽萍儿子,先随父母同住,交通方式:席丽萍抱在怀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08月16日晚,戴天涯酒后(投案时酒精检测含量为0.72mg/ml)驾驶浙J5300E号轿车自天台城区沿60线驶往洪畴方向,22时25分左右,途径60线20km+650m即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在与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交会过程中,与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怀里抱着其儿子王毅)发生碰撞,造成席丽萍受伤经送天台人民医院途中死亡、王毅受伤经送台州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08月18日死亡及轿车受一定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戴天涯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后在民警上门找其家属敦促投案之下,戴天涯于08月17日凌晨02时10分来到天台交警大队投案。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天台县交警大队委托工程师蔡萍、徐敏对浙J5300E号轿车进行技术坚定,证明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制动、灯光技术状况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4、天台县交警大队委托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席丽萍、王毅的死因进行鉴定,证明席丽萍、王毅均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5、当事人询问、讯问材料及证人证言。6、天台县交警大队委托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戴天涯的血液样本进行检验,证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0.72mg/ml。7、视听材料。8、天台县交警大队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科学研究院专家组所作的浙质鉴字第ZL-09126号质量鉴定报告结论,证明浙J5300E号轿车撞击人时的行车速度在54.0-59.5km/h。
    戴天涯夜间驾车途径肇事路段,因酒后驾车,影响对路面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车辆行驶状态的控制能力,且行驶中车速过快,当遇到前方路上有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事故,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席丽萍怀抱儿子,在道路上有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横过机动车道,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王毅在此次事故中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戴天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席丽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毅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在公开认定会后还召开了新闻发布,对前几天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本次事故可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负责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戴天涯因酒后驾车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究竟检测而弃车逃离现场,明显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因此认定为肇事逃逸。
    (二)肇事司机戴天涯究竟含量检测为何在4小时后才进行?
    该事故发生时间是8月16日22时25分左右,处警人员在22时30分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发现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民警根据车辆信息,查找肇事车主,发现手机关机,后经寻找打听,8月17日凌晨0时45分终于找到事主父亲,当即告知其父敦促肇事人投案。8月17日凌晨2时10分,肇事司机戴天涯在家属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办案民警立即将其送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受害人席丽萍是否怀孕?
    根据8月23日天台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经该院对席丽萍的血液化验,认定受害人席丽萍没有怀孕。
    (四)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采取了哪些措施?
    酒后驾驶一直是我们交警大队作为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特别是8月7日省公安厅召开贯彻落实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进行传达贯彻、研究部署、下发方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行动的决心、措施、成效,并在重点路段悬挂横幅、分发宣传单,在电视台滚动播放查处酒后驾驶通报,营造严查严管氛围。每天在酒后驾驶多发的午后、晚饭后与午夜时段进行检查,在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周边及城区各主要路口进行严格检查。8月17日以来,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89人,其中醉酒驾驶13人,行政拘留13人,已全部执行到位。下阶段,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的五条常态严管措施,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按照法律严管重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1#
发表于 2009-8-26 16:28:39 |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不叫醉酒~~~~~~~~~~~~~
那躺在酒里白虾不叫醉虾了
20#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08:50: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无铭 于 2009-8-25 18:18 发表
如果过了10个小时检测不出酒精度   是不是就证明他没酒后驾驶

不是已经认定逃逸了嘛,逃逸比醉酒更严重啊!
19#
发表于 2009-8-26 02:26:40 | 只看该作者
天下乌鸦一般黑~公检法很少见到有正气的,就是正气的以后也会被拉下水的
18#
发表于 2009-8-25 23:33:24 | 只看该作者
照这样看来,因为故意杀人罪是要判死刑的,所以以后,如果有自己想杀的人,只要开个车子撞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17#
发表于 2009-8-25 22:38:18 | 只看该作者

肇事逃逸应当说负全责吧?

法律当作饭团了!
16#
发表于 2009-8-25 20:48:55 | 只看该作者
侮实马
15#
发表于 2009-8-25 20:48:0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所谓专家得出的“速度”犹如“画蛇添足”。不公布也就没有人会要求的,公布了反倒让人感觉有点像杭州的“欺实马”!
14#
发表于 2009-8-25 20:27:1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在广大农村地区快速推动斑马线的施划工作
13#
发表于 2009-8-25 20:14:42 | 只看该作者
在天台不可能会出现胡斌这样的,天台是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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