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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子竟然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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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3:4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于20031115日公开拍得天台县人民法院委托台州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拍卖的中山西路17号房屋壹间,占地面积13.75平方米,拍卖成交价为254000元  (附件1《拍卖须知》、附件2《拍卖成交确认书》)。  我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款项。2003125日,法院向天台房管处、天台国土资源局出具了(2003)天执字第1058号《天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天执字第1058110611071108号《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件345   房屋产权过户证明。我到天台房管处、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知不能办理,原因是拍卖物无地籍登记。本身就不归《天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所指的被执行人丁碧芹、夏泽淋等人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附件6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天台法院上述委托拍卖是违法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我自200312月初知道通过公开拍卖得到的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始,就找法院领导及具体经办同志,要求落实房屋权属事宜,法院相关人员无视我五年多来无数次的正当要求,没有一次主动找我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反而采用各种方法一直拖延时间。

    一、法院以“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主要原因就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有关土地方面的相关政策不规范,城关供销社在出售房屋后,一些买主就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后来法律法规严谨了,一切都要依法办事,余先生才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法院目前也在积极地设法解决余先生这件事情,但这个事法院也需要向有关部门,比如土管部门沟通,因此处理起来会比较繁琐”。真是歪人自讲理,法院经办人在委托拍卖前依法处理好该拍卖物的权属问题,还会存在相关政策不规范、买受人遇到这样的事、处理起来会比较繁琐这些事吗?五年多沟了不通,还要沟多少年才能通?司法专家就该案指出“法院的裁定书一旦有误,法院应进行处理,及时纠错”。至今法院没有一次主动找过买受人,根本没有诚意,更谈不上非常重视。

    二、法院领导以“瑕疵”遮掩房屋权属不清。200978日下午,我又找县法院领导,领导说我在拍卖前没有理解透《拍卖须知》中“瑕疵”的意思,他说“瑕疵”就是指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司法专家作了解答,“瑕疵”的词义只能是“缺点和过失”,跟拍卖物的权利归属无关。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天台法院,忽悠不了守法的公民。

    事实上,法院执行档案里的一份《房屋买卖契约》  (附件7  证明,拍卖物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是因为法院经办人将权属不清且依法不得处分的房屋,进行评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造成的  (附件8  。法院办案人在办理被执行人丁碧芹、夏泽淋等人案件时,已查明该拍卖物于1996228日被天台城关供销社卖给夏祖栋,夏始终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后来因涉及土地和国有资产两大政策,办不了产权登记。如果当时法院经办人遵守规定的执行程序,先通过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拍卖物权属,就可以知道该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的原因,也不会造成今天的局面了。究其原因,就是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办人不负责任造成的。

    就我的遭遇,我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领导们比较重视,县人大和政法委作过交办;723日《浙江城市广播电视报》在B3版作了题为《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子竟然没有产权天台的余先生花24万买了一肚子委屈》整版报导  (附件9  。天台法院依然我行我素,上欺下压,坚持知错不纠。媒体记者坦言,至今还没有碰到过如此无理而傲慢的执法单位。

    综上所述,天台法院经办人将权属不清且依法不得处分的房屋,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后,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者违法;违背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宗旨。五年多来,天台法院无视我无数次的正当反映,知错不纠,法院违法,我求告无门。天台法院迫使我走上访解决这条路。
                                                                          报告人:余继平
                                                                          联系电话:057683891073手机:13968594333
                                                                                                                                                    200984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 本帖最后由 yjp3311 于 2009-8-4 15: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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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09-8-11 18:26:50 | 只看该作者
这完全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遗漏。
力挺楼主。
54#
发表于 2009-8-11 18:26:22 | 只看该作者
这完全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遗漏。
力挺楼主。
53#
发表于 2009-8-11 10:38:06 | 只看该作者
继续努力
52#
发表于 2009-8-11 10:11:35 | 只看该作者
坚持到底
51#
发表于 2009-8-10 09:13:26 | 只看该作者
有正义感的声援一下,顶顶!希望楼主的事能早日得到解决,还天台一片清明的天空!
50#
发表于 2009-8-9 18:16:0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到处发,在信息港也看到过。
49#
发表于 2009-8-9 17:18:27 | 只看该作者
顶继续
48#
发表于 2009-8-8 00:42:09 |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8-7 23:43:53 | 只看该作者

高度关注

46#
发表于 2009-8-7 23:43: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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