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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驾车撞死摩托车主 死者家属上门调解反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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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0:4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05月22日 05:26:0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连日来,台州本地论坛上一个事故被传得沸沸扬扬,网友称:天台县人大代表张晓军,开一辆无牌瑞丰商务车撞死骑摩托车的男子,死者家属去讨说法,结果被打。
  昨天记者赶赴天台采访。下午,警方第3次组织肇事者和死者家属调解,最终不欢而散。
  人大代表
  开无牌车撞死人
  昨天一早,记者赶到天台县始丰街道田井村井头自然村,找到死者余新军的家。
  余父余绍清说,4月20日早上8点,余新军骑摩托车自西向东,在经过九龙大道与法华路口的红绿灯时,突然被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的商务车撞倒。
  报警的目击者称,商务车将摩托车拖出十五六米,余新军当场死亡。
  商务车司机叫张晓军,30岁,天台县平桥镇西庵村主任、县人大代表,他在天台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
  1980年出生的余新军开了一家摩托车修配店,妻子汪春宝帮他照看生意,两人有一个3岁大的儿子。
  “他开的车子手续齐备,10多年来,一次违章也没有。”汪春宝说,她不会修车,只好把店关了。
  “我们赶到现场时,哥哥已经不在了。交警丈量摩托车飞出去留在地上的划痕,有十五六米长。而商务车停在撞击点30米外。”余新军的妹妹余赛杨说。
  记者来到事发地点。这是一个四通八达的十字路口,道路比较宽敞,车子并不多。
  一位老先生回忆了事发时的情况:“大车撞了摩托车后,又往前冲出了一段才停下。没看到大车的牌照。”
  调解未成
  死者家属被打
  “到现在我们只见过张晓军两面,”余绍清说。
  “4月24日,有两个人找到我们说要调解,让我们开个价。我说,我儿子今年30岁,如果按一年赚5万算,那么到他50岁就是100万。”余绍清说,“但这只是我们的估算,也没说一定要这么多钱,再多的钱也比不上我儿子的命重要。”
  4月28日,交警通知余绍清去调解,可张晓军一直没出现。
  第2天,余新军的母亲杨连凤和妻子汪春宝等人,来到平桥镇希望和张晓军面谈一下。张父在这里办了一家技术学校,张住在学校里。
  “结果张晓军没见到,有10多个男女冲出校门,打我们,嘴里还骂骂咧咧的。我当时抱着孩子,他们没碰我,但我妈她们都受了伤。”汪春宝说。
  有3名妇女被打伤,花去医药费2500元。昨天,平桥警署的民警证实了这一说法,但表示案情还在调查中。
  “闯红灯”镜头遭质疑
  下午,记者找到了天台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庞正国。他表示,虽然事情发生近一个月了,但责任认定还没出来,所以暂时不接受采访,他还表示“死者家属有些胡搅蛮缠”。
  记者随即与张晓军约好,下午3时30分在交警大队门口见面。
  3时45分时,张晓军打来电话称,自己被交警通知到天台县始丰街道去调解,要记者赶去始丰街道碰头。
  当记者赶往始丰街道时,他又打来电话称,案子正在调解,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但张晓军在电话中称:“事故是余新军闯红灯引起的,车子是我刚买的二手车,还在办过户,所以没牌照。”
  至于当时的车速,以及事故发生后他有没采取紧急措施等细节,张晓军都没有回答。
  “天皇药业的监控拍下了当时的情况,证明他闯红灯。”张晓军最后说。
  记者再次来到现场,天皇药业的确装了监控,主要用于企业防盗,探头朝下,离十字路口的红绿灯有七八十米远,马路中间有一条绿化带,里面种着一些大树,有十几米高。
  余绍清说,他去查看过这份录像,里面被认为疑似他儿子闯红灯的图像,出现在8时43分,“救援人员8时35分就宣布他抢救无效死亡了。我怀疑拍下的这辆车不是我儿子的。”
  而4月21日,网友“平淡是真”在天台效能网发帖中称:“今天8:30经过新城加油站时,目睹了一场车祸……没上牌照的新面包车,撞了骑摩托车的小伙子……”

14#
发表于 2009-5-29 10:12:32 | 只看该作者
唉,这么大的事,我咋不晓得呢.
13#
发表于 2009-5-29 08:11:11 |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5-27 22:17:43 | 只看该作者
后来就没听到什么声音了
11#
发表于 2009-5-27 13:59:12 | 只看该作者
估计又是花钱了事。
10#
发表于 2009-5-26 22:40:42 | 只看该作者
据说今天下午在做事故认定
9#
发表于 2009-5-26 15:50:10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责任认定迟迟不出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8#
发表于 2009-5-26 12:24:02 | 只看该作者
有监控 ,事实应该比较好判断的
7#
发表于 2009-5-26 12:09: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图做的还挺精致的
6#
发表于 2009-5-25 08:40:19 | 只看该作者
反正天台上主版面的新闻都是反面的,相信会处理妥当的。交警也别再成为“欺实马”!政府也要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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