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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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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3:4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将八卦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特规定
下列情形不予八卦(本人同意者除外)
一、有夫或有妻者
二、有明确恋爱关系者
三、缺乏娱乐精神者

特此通告!
24#
发表于 2008-1-31 11:06: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娱记 于 2007-8-13 13:48 发表


三、缺乏娱乐精神者

特此通告!

太严肃了吧,缺乏娱乐精神者,我们可以引导他娱乐,再来八卦
23#
发表于 2007-8-17 11:09: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七七 于 2007-8-14 22:05 发表
不就绯闻么.....


绯就绯嘛,怕什么!
22#
发表于 2007-8-14 22:05:36 | 只看该作者
不就绯闻么.....
21#
发表于 2007-8-14 14:04:31 |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7-8-14 13:02: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娱记 于 2007-8-13 13:48 发表
为了将八卦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特规定
下列情形不予八卦(本人同意者除外)
一、有夫或有妻者
二、有明确恋爱关系者
三、缺乏娱乐精神者

特此通告!


第一、二条不需要,第三条是需要的!
19#
发表于 2007-8-14 12:59: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诺千金 于 2007-8-14 12:45 发表
规矩还是要有滴!


规矩还是要有滴
石头还是要诽滴
18#
发表于 2007-8-14 12:45:12 | 只看该作者
规矩还是要有滴!
17#
发表于 2007-8-14 12:37:25 | 只看该作者
师傅似乎误解了绯闻的意义,绯闻八卦就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似假还真不管当事人愿不愿意一定要搞得煞有介事,来,大家给石头安装一个绯闻
16#
发表于 2007-8-14 10:48:43 | 只看该作者
走过~
路过~~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22:46:55 | 只看该作者
嘿嘿
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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