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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上签名 女老板被客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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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8 15:3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11-28 14:51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陈栋 我要评论0字号:

核心提示: 天台女老板被只见过一面的客户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借款,她说,这都是在白纸上签名惹的祸,谁是谁非难辨清,但因拿不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法院判她连本带息归还两万多元。

在天台做小生意的李梅(化名)说自己万万没有想到,两年前随手在白纸上写的签名竟然惹来了一笔债务。

在法庭上,她一再哭诉自己并没有向他人借过钱,借条上除了签名之外都是别人伪造的。但是,因为拿不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天台法院最后判决她连本带息归还对方借款。

只见过一面的客户

把她告上了法庭

李梅说,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自己在天台经营着木珠生意,2011年的时候,有个叫王川(化名)的男人到店里来订货,买了些样品后,就向自己索要姓名和电话。

“他让我留个姓名和联系电话给他,就递过来一张白纸,我也没多想,就在上面写了。大家都是生意人,客户问我要联系方式和姓名很正常。”但是在那以后,李梅一直没有再遇到这个客户,她也就渐渐淡忘了这个事情。

一转眼过去了两年,今年11月份,李梅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她借钱多年未归还。李梅说当时自己一头雾水,印象中好像并没有向谁借过钱。

在法院,李梅见到了起诉她的人,居然是曾经上她家看过货的王川。他手上有一张借条,李梅说,自己一眼认出就是当年自己写下名字和电话号码的那张白纸,但自己签名的上方已经写上了借款内容。

“5500元,还是1991年借的,说是开饭店时候的借款。”李梅觉得这一切实在很荒谬,自己并没有向他人借过钱。

拿不出造假证据

法院判定归还借款

和李梅的激动相反,原告王川显得很冷静,“我没有冤枉你,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是你一直在抵赖。不服气的话,可以让法院鉴定。”

在原告被告双方的要求下,借条被送去作了司法鉴定。

鉴定显示,签名确实是李梅的笔迹。对于这一点,李梅承认签名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是她认定借款内容是对方后来补写的。

“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这是后来补写的?”面对法官追问,李梅沉默了。

因为拿不出借条造假证据,天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川胜诉,要求李梅连本带息将借款归还给王川,共计两万多元。

法官建议:

不要随便在空白纸张上签名

尽管这起案子背后的真相仍然不得而知,但百度一下,类似的在空白纸张上签名,惹来种种债务的案例比比皆是。

经办这起案子的天台法院法官提醒,按照目前的鉴定技术,还很难判断两个笔迹哪个写在前面,哪个是后来写的。写了自己名字的空白纸张一旦落入动机不良之人的手,有可能变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

按照交易习惯,借条都是由出借人保管,如果一旦出借人在借条上涂改,比如在借款金额后面多加几个零,因为同是出借人的笔迹,就很难辨别。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要证明曾被出借人涂改将面临极大困难。

法官建议:借款人在写欠条的时候,最好能做到借条自己来写,这样出借人要动手脚就难了。另外,写好签好后,记得保留一份复印件,并要求出借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以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这样万一有纠纷也可以举证。



15#
发表于 2013-11-29 18:20:02 | 只看该作者
一诺千金 发表于 2013-11-29 14:51
偶其实想说
这个报道带有很明显的偏向性
搞的好像原告就是弄虚作假了

这篇报道更可笑的是好象法院和法官也知道被告冤枉,但是没有办法,只好【经办这起案子的天台法院法官提醒:……】又【法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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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5:35:16 | 只看该作者
水西流 发表于 2013-11-29 15:25
很明显:被告欠债故意不还,原告巧设计谋要回钱!

这个。。。怎么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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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1-29 15:25:17 |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被告欠债故意不还,原告巧设计谋要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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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4:51:47 | 只看该作者
偶其实想说
这个报道带有很明显的偏向性
搞的好像原告就是弄虚作假了
被告好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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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11-29 13:42:15 | 只看该作者
刚才去看了原文链接,下面评论大家都谈到诉讼时效和笔迹鉴定书写时间,及借条日期(留联系姓名电话不会有日期吧)不知道此案是怎么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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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2:10:32 | 只看该作者
xiang1946 发表于 2013-11-29 08:35
1991年借的今年收到传票已经过了22年。借条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还款日起二年,借条没有还款日期的,借 ...

一看就知道是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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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1-29 08:35: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ang1946 于 2013-11-29 08:45 编辑

1991年借的今年收到传票已经过了22年。借条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还款日起二年,借条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日起20年。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可以不受理,被告不还,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笔迹司法鉴定也能辨别是91年还是11年写的。

除非还款日期写的是20年后,这不太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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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28 21:06:39 | 只看该作者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样的骗钱手法也有,哎,以后要多防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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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28 19:07: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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