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364|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路高收费已成多种社会丑恶之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2-20 10:0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汽车公社2月18日报道 河南禹州农民套用假军牌营运8个月,免费通过高速公路2361次,被法院认定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一个43岁尚未娶上媳妇的老实农民,居然折腾出如此惊天大案,引起媒体强烈关注,闻之者无不被其“雷倒”。
即使按照后来平顶山中院的解释,剔除其中超载罚款278万余元,正常收取过路费只有90多万元,仍然是一个让人目瞪口呆的数字。西方谚语云:“上帝要其灭亡,必先让它疯狂”,正是这疯狂的收费案,将公路高收费再次推向了舆论的审判席。然而,“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调查的深入,更暴露出一系列司法公正和行政腐败问题。与此二者相比,公路高收费对社会的伤害是小巫见大巫,公路高收费又大有淡出舆论之势。
-------------------------------------------------------------------------------
时建锋案件再次表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高速公路收费,不仅仅损害了过往车主的利益,已经成为高物价的推手,公众利益的盘剥者、行贿受贿的诱因,甚至导致司法不公,其恶劣影响触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到了不严肃处理不行的地步,必须接受舆论审判。
这些年来,高速公路长期、重复、高额收费,一直是被诟病的对象,但却始终得不到认真解决。舆论关注一阵,“有关部门”只是出面做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一些政协委员的提案也都“无疾而终”。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投资不到12亿元,到2005年已收入32亿,高于投资近3倍。虽被审计署报告点名、发改委明令禁止,也仅是将双程收费改为单程,并表示要继续收费到2027年。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现在中国高速公路里程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而且每年还在以相当于其他国家总里程的速度增长。诚如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所称,“没有收费公路,就没有中国交通的现状”。但同时我们的公路收费也高得令人发指。
地球人都知道中国的人工成本很低,但中国的许多物品价格却比发达国家贵得多。有资料披露,在中国加工的某国际品牌裤子,在美国只卖50美元,而在中国却要卖到1000多元人民币;同样,近来大家熟知的iPhone和iPad,也是在中国制造,国内价格却比国外贵好几倍,按常理,欧美国家生活水平比中国高很多,理应是这些国家的人到中国消费。但事实恰恰相反,现在是中国人舍近求远大量到欧美国家消费。除了关税因素外,物流成本则是推高物价的元凶。购买力是当今最重要的市场资源,我们一面讲要启动国内消费,一面却做着“为渊驱鱼,为丛驱鸟”的傻事,让自己的“肥水”白白流入别人的田地里。

     最近交通部翁副部长对媒体自我表扬称:“到去年年底为止,我们共撤销二级收费公路站点1723个,总里程9万公里,还解决了40万人过去收费和征稽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不料有网友却据此计算出,平均每个收费站点竟有232.15人之多,平均每千米公路竟有收费人员4.44人!难怪高速收费会如此之高!也许网友计算出的结果不是事实,只是翁副部长为了强调整顿收费取得的巨大成绩,没有经过周密细致的平衡计算,不小心把跷跷板弄翻了,弄巧成拙而已。
窃以为,“国道”顾名思义,就是国有道路,是用纳税人的钱修的,本不该收费,取消收费理所应当,而且这些道路的收费相对较低,公众还能够承受。真正让大家气愤的是那些动辄几十、几百,过路费比飞机票还要贵的高速公路收费。大家都想知道这些道路到底投资了多少,收费收了多少,要收到何时为止。这些,有关部门一直是三缄其口,闭口不谈,或者顾左右而言他。
政府的职能是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为百姓打更、执勤,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众的利益,而不是默许利益集团长期盘剥百姓。
沙发
发表于 2011-2-20 10:22:1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国度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人家做不到的
板凳
发表于 2011-2-20 11:03:40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2-20 12:06:14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2-20 12:44:07 | 只看该作者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6#
发表于 2011-2-20 22:31:2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没办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11-18 06:10 , Processed in 1.06349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