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338|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该为“暴雨中的罚单”担责的不是协管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4: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21日,北京暴雨让不少车因路面积水而进水熄火“趴窝”,有车主反映次日被贴罚单。对此,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进行了说明和纠正。北京市副市长表示,突发灾害降临时这种处罚是错误的,所贴罚单作废。交管局称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岗位。
官方对事件的处理,赢得了车主和舆论的一片叫好之声。我理解,这叫好之声中既有维权成功的欣喜,也有对政府部门知错就改的肯定和鼓励。有关部门借此也成功地进行了一次危机公关,化质疑和指责为掌声。“贴罚单”事件看似获得了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又有多少人会去关注和反思:这样的处理真的公平合理吗?
事实上,如果不带任何感情因素,而只就事论事,我们得承认,这名交通协管员并没有多少可苛责之处。他不过是按部就班地完成了一件每天都必须完成的工作,这和交通坚守岗位,领导干部冲到指挥第一线其实是一个道理。如果说这名交通协管员有什么错的话,那么一是他没能预知民意的反弹力度,二是他无从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究竟是该贴还是不该贴,但很显然,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这样的要求对他而言是不公平的。不妨设想,如果他自做主张地没有贴罚单,也就不会引发此后的舆论反响,那么他有没有可能因此而被所在单位认为是失职呢?
这名交通协管员现在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并且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过于自私甚至是恶意的认定。北京市副市长表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但问题是,这样的认定究竟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如果没有,那充其量只是一种“人治”,即便正确也无法作为处罚依据。而且毫无疑问,在突发灾害时贴罚单纵然有千般过错,但说到底也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我无法理解,为什么在交管局的眼中,这成了“擅自贴条”。协管员无法从这一行为获利,他冒着暴雨“擅自贴条”的动机何在?欲加之罪,何患者无辞。不能不说,这名协管员在这次贴条事件中再一次不幸充当了“临时工”的角色(当然他很可能就是一名临时工),成了官方化解危机,取媚民意的牺牲品。
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这种执法是错误的,不人性,但它的错误和不人性究竟体现在哪里?不是协管员的贴罚单举动本身,而是管理和制度层面。试问: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交通违规行为不处罚有没有成为一种执法常识?灾情持续恶化,在可以预见会有大量车辆违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没有及时通知协管员该怎么处理?即使出现了错误的不人性的执法行为,现行制度有没有相应的补救程序和措施?其实,如果我们的制度本身足够完善和人性化,“暴雨中贴罚单”要么根本不会出现,要么不会产生如此大的民意反响。公众真正焦虑的不是发生灾害时被贴罚单,而是对不合理的执法行为能否被纠正缺乏制度性的预期。
没有人会想到,北京会遭遇61年一遇的暴雨,同样也没有多少人会想到,在这场已经已经造成三十多人非正常死亡,并且引发了舆论关于现代化、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等诸多方面反思的突发城市灾害中,第一个被问责的是个连姓名都没有留下的交通协管员。这是一个让人无法笑出来的笑话。

沙发
发表于 2012-7-24 15:0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2-7-24 15:12:25 | 只看该作者
处罚协管员是没道理的
应该是领导的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2-7-24 15:53:0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2-7-24 16:25:19 | 只看该作者
五毛呢 快出来辟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2-7-24 22:3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2-7-25 10:37:36 | 只看该作者
     干活,被追究责任的都是“临时工”,发奖金,露脸的都是“正式工”,和谐的社会就应该这样,只有这样才能阴阳平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2-7-25 11:3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10-2 06:41 , Processed in 1.07380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