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止观</i>在2006-11-2 15:31:00的发言:</b><br/><p>在此,我想再提出一个在主流经济学中久被遗忘的“地租”概念,并且说明这个概念将可以如何有效地解释当前国内经济生活的一部分重大现实。<br/>地租是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古典经济学中,工资、利润、地租是国民经济中三大利得的源泉之一。并由此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阶级——劳工,资本家,地产主。<br/>根据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地租表现为地产所有者向市场提供一块土地所取得的经济收益。马克思曾指出,亚当斯密在经济学上的重大贡献之一,是他指出了在市场经济中,地租会参与资本的形成。但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却几乎不谈地租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古典经济学的这一重要概念被取消了。这也就是当代中国经济学家普遍无知于这个问题的原因。(*《资本论》第三卷,第701页)<strong><font size="4"></font></strong></p><br/></div><p></p><p><font size="4">补充几句:<br/> 这里边涉及到具体的情况是土地所有权问题。1953年(具体时间待考)①,中国大陆推出新土地法,经过土改之后,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台湾蒋介石政府亦在同时期内推行类似改革,目标与大陆相似,即土改、均田;手法上则以政府向地主赎买为主,这点与大陆激进的剥夺政策不同)。<br/> 但大陆几年之后随即推翻了上述颁发的土地法原则,推出人民公社制度——事实上,这一政策剥夺了所有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改以政府所有。之后五十年,一系列的问题与这一决策不无关系。<br/> 在西方现代社会土地私有制度下,一切对土地的征用、购买,均采取市场契约准则:即买卖双方遵循市场公平原则,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对定价的问题通过谈判妥协来解决,而非第三方(尤其是掌握权力等垄断资源的组织)来推动,社会各界中立组织对此买卖予以关注,并及时采取纠错措施。<br/> 以此来看,上述模式的前提是宪政,即在宪法体系下保障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违规者出局。<br/> 在政府掌控土地所有权的模式下,解决的问题是能遏制土地兼并——当然这是在政府主导思路是反对土地兼并的前提下才有效果。如果政府不遏制土地兼并,或以“城市化”的观点去推行,一系列问题就产生了。这其实是“伪城市化”。<br/> 从目前政策来说,农民对土地不存在所有权(只是承包权,加一个多少年的期限),因此农民的利益从法律上无法得到保障。<br/> 本人不反对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而反对“伪城市化”。真正的城市化,必须要建立在以下一个共识上: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农民在进入城市之后,必然能为城市产业所吸收——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产业的发展需要时间。<br/> 本人在那个晚上,本来不愿意参与讨论,因为觉得有些根本的问题没有得到改变,空谈项目,总是有些无的放失,因此说得比较简单,仅仅是下了个结论——虽然我不了解天台新城这个项目的具体背景,但毕竟类似项目是在中国大陆普遍共同的环境下发生,一些问题事实上也具有普遍性。毕竟我这些年长期进行媒体工作,遇到的农民投诉、项目调查,不在少数。<br/> 丁先生以为我们是书生、文人,这个结论未免武断:至少我和AB兄通过媒体平台做过的系统调查,次数不少;老虎同学更不是书呆子,与政府打交道的机会多了去了——或者你以为,天台的项目,完全独立于中国大陆的政策大背景之外,自成体系?</font></p><p><font size="4">① 最早的政策如下:<br/>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font><font size="4">《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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