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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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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09:1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零零妖 于 2010-12-12 11:01 编辑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沙发
发表于 2010-12-12 09:23:52 |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没接到通知?
板凳
发表于 2010-12-12 09:34:19 | 只看该作者
以为你最近没去消费,就是不知道这通知啊!
地板
发表于 2010-12-12 09:39:07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12-12 10:15:31 | 只看该作者
6#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0:24:37 | 只看该作者
建议贪官改为迷途羔羊
7#
发表于 2010-12-12 10:43:26 | 只看该作者
刚看到新闻
8#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0:46:5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被迫卖淫呢?
改为  被失足妇女
9#
发表于 2010-12-12 11:38:16 | 只看该作者
称呼 越来越强大
10#
发表于 2010-12-12 11:48:21 | 只看该作者
那是官老爷的官话,民间还是称“婊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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