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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台商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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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9:51: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台县杭州商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天台县杭州商会。英文译名:TianTa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angZhou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天台县杭州商会是浙江省天台县工商业联合会设在杭州的直属商会,由在杭州市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中的天台籍人员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为宗旨。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天台商人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综合优势,为杭州和天台两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使商会成为杭州和天台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会以《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活动准则,主管部门为天台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接受其领导和工作指导,并同时接受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本会加强与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的联谊、合作,积极支持并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白乐桥197号。
第七条:本会活动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使会员企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2、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遵守有关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精神;
4、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发展;
5、建立会员企业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6、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简报、会刊或会报;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举办讲座,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
7、积极创造条件,创建有效的经济实体;
8、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提升商会良好形象;宣传本会中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实力强劲的优秀企业家,以提高商会的知名度和天台人的整体形象;
9、积极促进天台经济发展,形成双向良性互动;
10、为天台创业人士来杭州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11、加强与杭州“振兴天台”联谊会的联谊、合作,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12、承担天台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商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和杭州市、天台县工商联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常住在杭州市管辖区域内的天台籍从业人员,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批准并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缴纳会费的,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天台县杭州商会会员设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企业及其法人可以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与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与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通过协商,可以被邀请为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天台县杭州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天台籍人士;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拥护本会的章程;
4、在杭州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特邀会员除外);
5、在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6、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3、特邀会员由理事会邀请,并发给聘书。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邀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和支持的权利;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7、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8、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9、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特邀会员不承担此义务);
10、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11、对本会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会员会费制度。
第十五条: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并收缴会员证。退会人员和被除名、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人员,其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会员会费按标准于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会员  才证。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违法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收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3、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活动的开展、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资格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届届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举行届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同时分别兼任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荐、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拥护本章程,有意愿加入商会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3、
关心商会发展,积极参与商会工作;
4、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
5、
有一定经济实力;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当前没有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延长至70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2、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应经常性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和组织开展工作,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必要时会长会议可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七条:会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叁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重要活动;
4、提名秘书长,交会长会议确认后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本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壹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确认后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3、定期向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决定,接受其监督管理。正副会长、理事的候选人,在征求大多数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管部门天台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批准,分别提交理事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其它情况直接免去理事会以上成员,并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会聘请顾问若干名,参与商会研究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指导帮助商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根据需要商会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会员捐助,社会捐赠;
4、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已经20101128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天台县杭州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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