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866|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灰霾取代吸烟成肺癌头号杀手 专家称治理需20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0:5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记者温飞)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10月以来,北京、南京等地连续多天出现了灰霾天气,北京儿童医院一号难求,各大医院呼吸科人满为患,而多年来研究“灰霾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广东省气象局首席专家吴兑近日表示,灰霾很可能取代吸烟,成为肺癌头号致病“杀手”,这番话更是让大家对“灰霾”的危害格外关注。

  吸烟是导致肺癌的罪魁祸首,这是一直以来的普遍认识,然而“灰霾”危害的真实杀伤力让我们措手不及。灰霾是什么?灰霾天气是否真的有这么大的危害?中国之声昨天独家专访了广东省气象局首席专家吴兑。

  对空气质量异常敏感的吴兑,是国内研究气溶胶的权威专家,也是“灰霾”一词诞生的见证者。谈起大气污染与“灰霾”,他娓娓道来。

  记者:您是如何得出“灰霾很可能取代吸烟成为肺癌头号致病“杀手”这个结论的?

  吴兑:大概是3、5年前吧,参加一次有关灰霾天气和新型复合污染的一次高端论坛,在那次论坛上,见到了钟南山院士,他提出建国后像胃癌等癌症是明显减少的,唯一肺癌是明显上升的。同时,吸烟率他认为没有明显的增加。这是很惊人的一件事。灰霾天气的本质就是细粒子污染,细粒子是可以直接到达人体的肺部,由肺泡进入人的血液循环系统,然后首先经过肝肾器官,然后再送遍全身,造成除了呼吸道疾病之外,还能诱发其他心血管等一系列的疾病。

  记者:是什么原因造成各地都出现灰霾现象?

  吴兑:近期在全国尤其是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都会有这种现象,是和总体经济规模发展到一定水平形成了人流、物流、交通流,也就是形成高速公路网之后,大量的物流就使交通排放特别严重,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国家的污染是在能源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又叠加上了交通源的排放,是最后一根稻草压死了骆驼,出现了灰霾。我分析了全国700多个站的灰霾天气,北京比广州要严重的多,上海也比广州严重得多,南京、杭州都比广州严重。

  为了防止吸烟导致肺癌,我们可以戒烟,可以设置吸烟室,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办法,然而,我们可以拒绝主动的吸烟,但是如何阻止被动地受灰霾天气的影响?公开资料显示,欧美国家近50年来一直在下功夫治理灰霾,面对灰霾,中国又该如何应对?

  记者:您曾经提到,灰霾的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这也是美国和欧洲治理大气污染花费50年那么长时间的原因所在。为什么这个过程会如此之长?

  吴兑:灰霾天气本质是细粒子污染,治理细粒子的难度比治理粗粒子、粉尘污染和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难度要大得多,比如说,英国伦敦原来是所谓的雾都,实际上现在的科学认识,它就是个霾都。因为欧洲和美国尤其是英国、比利时、卢森堡这些地区是煤炭、钢铁、能源非常集中的地方,它污染的强度到达了污染物在大气中凝结成絮状物往下掉,就像下雪一样。欧洲和美国那么严重的情况我们没经历,但是我们是压缩型的、很短时间内经历了粉尘污染。二氧化硫他们经历了四、五十年,我们也就十来年,新型复合污染也二、三十年了,我们短短几年就进入了新型复合污染阶段。所以说这个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这个地方。

  记者:尽管我国不少城市的大气污染远没有当年伦敦等城市那么严重,但据您的研究,我们需要多长时间来治理灰霾?

  吴兑:从欧洲和北美治理的过程,他们都经历了50年,我们至少要打个对折,要二、三十年。另外一个,如果我们按照WHO的质量准则,到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这么几步走的话,每个阶段是三到五年,我觉得也要二十年。我觉得政府官员不能走两个极端,一个就是说悲观,说治不好,也不知道从何下手;第二个就是,有的官员认为,两三年就能治好了,这个我认为也是不现实的。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0:52:58 | 只看该作者
太可怕了,我们生活在癌症中……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3:02:10 | 只看该作者
污染实在太严重啦!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4:09:3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空气,还有城市自来水管道,地下水水质,入口的食物,这就是你的生存环境。
龙卷风 发表于 2011-11-28 13:56

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是全方面的

5#
发表于 2011-11-28 15:21: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6#
发表于 2011-11-28 15:21:29 | 只看该作者
我表示非常的相当叹息
7#
发表于 2011-11-28 15:21:34 | 只看该作者
我表示非常的相当叹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后司街 ( 浙ICP备05034203号-1 )浙公安网备33010602003735

GMT+8, 2024-11-6 06:50 , Processed in 1.05389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