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两会各位领导和代表:
您们好!
我们是原天台造纸厂、食品厂、皮革厂、丝织厂等企业职工。在1994—1997年期间下岗。当时,天台县劳动人事局、天台县工业局,制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买断工龄”安置方案,并同我们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之协议(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天台县政府发布天政办发(2001)176号文件,以社保名义全额收缴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用行动废除了“买断工龄”的协议。同时,使有几十年工龄的国企职工下岗无分文安置费。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也没有按照浙社险(1998)23号文件规定领取过分文经济补偿金;又没有根据天台县委(1998)6号关于:“整体接收式兼并,一般对原来的在职职工予以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的规定得以重新安置;而且没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酿成了中国国企下岗职工安置中绝无仅有的重大错案。
我们要求落实政策,重新安置;按照国家“两个确保”政策规定,给我们补发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享受国企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直至退休。或者现在终止劳动关系、按现在工龄年和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我们要求提前退休。
我们恳请尊敬的各位领导敦促天台县政府依法行政,督促有关部门领导重新认真调查、实事求是的妥善安置我们;妥善解决我们的合法要求。
报告人:原天台造纸厂、食品厂、丝织厂、皮革厂部份职工敬呈
2011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