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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眼花判错案”法官涉滥用职权被批捕 [打印本页]

作者: 映山红    时间: 2012-5-12 22:40
标题: 河南“眼花判错案”法官涉滥用职权被批捕
河南“眼花判错案”法官涉滥用职权被批捕2012-05-12 03:06:50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60904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238)
核心提示:5月11日,河南三门峡检察院称,三门峡陕县“眼花判错案”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捕。此前,水涛已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三门峡检察院称,目前还未有证据证明水涛在案件中有受贿行为。

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
昨天,三门峡市检察院对外透露,目前,“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
此前,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
在该“赔偿证明”里,对于被告人是否做出赔偿,是这样表述的:“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解释:证明开得不够严谨,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做出赔偿的意思。然而,在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为依据,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
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此论断经媒体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其中,水涛涉嫌违法犯罪,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目前,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

对于有媒体曾质疑水涛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三门峡检察院称,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这点。
新闻回顾:肇事司机致死3人未赔偿获轻判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河南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被停职
河南一名司机交通肇事致3死2伤,在未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情况被轻判,获刑2年。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面对质疑时称,当时法官“眼睛花”判错了。4月17日,河南省高院对案件作出批示,涉案法官被停职检查,案件将重新审理。
河南“眼花判错案”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
4月23日,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交通肇事致3死2伤案,再审改判了原审中3处错误,被告刑期增至3年半。此前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受害人家属未获赔偿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从轻处罚。涉事法官称自己眼花看错导致错判,被移送司法机关。
(本文来源:大河网 作者:王红伟) 责任编辑:NN053


作者: 汤姆    时间: 2012-5-12 23:32
悲哀啊
作者: 8136    时间: 2012-5-13 09:27

作者: 雪狼    时间: 2012-5-13 17:13
该。不过这法官太笨了。这水平党是不要你的。
作者: 叮当    时间: 2012-5-14 12:43
不是眼花了,钱花了
作者: 映山红    时间: 2012-5-15 07:39
不能只对“眼花”法官一人追责(原创首发)
楼主 [ 古洋斋 ] 发表时间:2012-05-14 08:32:26
标签: “眼花”法官  追责  
不能只对“眼花”法官一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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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洋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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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对“眼花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准逮捕。它开了此类型还司法公正的先河之例,引发网络热议。重拾到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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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笔者看来,要追责就得追到底,不能仅以批捕水涛一人而戛止。原因很简单:司法程序本是严谨的:开庭程序保证法官不偏听偏信,审判组织程序避免承办法官一人专断,文书校对程序确保措辞严谨无错漏……在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各种程序制度的严格周密保障下,判决的常识性错误能是水涛一人的失职渎职吗?显然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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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司法审判,不是戏曲里面的县衙断案——“黑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此前,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以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赔偿证明”为依据的。而此“赔偿证明”表述含糊,当时他“眼花”,把“能够赔付”看成了“积极赔偿”,才判错了。那么其他人为什么默契配合?这不能不让人联想,还有多少这样的案件被“集体默契”了。因此,若不彻底追责,水涛被逐出司法队伍了,张涛、王涛、李涛等还会“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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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曾质疑水涛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希望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中还应认真查找,“没有证据证明”的结论不要下的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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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花”作为重罪轻判的理由,着实轻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甚”。陕县错案至少带来了三种危害,一是直接损害了个体权益,对肇事者的轻判意味着对受害者的不公,对死者亲属的情感伤害;二是损害了司法公信,让法官的正义卫士形象在公众心里“打折”;三是亵渎了司法本身,法官对案件的轻慢、对证据材料的轻视、对判决结果的轻率,让人不禁联想,这样的法官内心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情、缺少对裁判工作的严肃之态、缺乏对职业操守的修炼之意。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司法者怀着怠慢和随意的心态适用法律,谁又能相信,法律会真正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呢。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只有在潜意识里把法律视为神圣不容践踏的社会规范,才能内省于心外化于行,依法办对案办好案,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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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眼花”法官  追责  

作者: 映山红    时间: 2012-5-15 07:41
刘云山指出,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要围绕增强道德荣誉感,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引导人们牢固树立有德光荣、失德可耻的理念,使基本道德规范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循。要围绕加强诚信建设,集中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大力营造恪守诚信的社会环境。要围绕发挥重点人群的示范作用和基础作用,深入推进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努力做全社会的表率,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树立正确的道德取向,继续实施以净化荧屏声频和强化文化市场监管为重点的文化环保工程,大兴网络文明之风,为推进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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