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打印本页]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09:18
标题: 讨论:卖淫女将改称失足妇女
本帖最后由 零零妖 于 2010-12-12 11:01 编辑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作者: 周则江    时间: 2010-12-12 09:23
我怎么没接到通知?
作者: 相思在风中    时间: 2010-12-12 09:34
以为你最近没去消费,就是不知道这通知啊!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09:39

作者: 哈拉贝    时间: 2010-12-12 10:15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10:24
建议贪官改为迷途羔羊
作者: 小梅    时间: 2010-12-12 10:43
刚看到新闻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10-12-12 10:46

如果是被迫卖淫呢?
改为  被失足妇女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10-12-12 11:38
称呼 越来越强大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10-12-12 11:48
那是官老爷的官话,民间还是称“婊子”的
作者: fanchaodan    时间: 2010-12-12 11:54

作者: 齐楚燕    时间: 2010-12-12 12:23
妖怪啊,我刚接到通知,因为这些人大部份都是自愿参加此项工作,属于创业型,自食其力者,应尊重她们,故应称为“性工作者”比较合适。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10-12-12 12:25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12:34

作者: 11郎    时间: 2010-12-12 12:57

作者: 龙头    时间: 2010-12-12 16:08
因为人家是官方,你是民方,官方向来有官方的一套语言的
作者: BELIEVE    时间: 2010-12-12 22:59
官-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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