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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开审 李敏当庭认罪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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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8-4 22:01
标题: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开审 李敏当庭认罪获刑三年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延伸阅读:
央视被抓女记者山西受审 被认定受贿3万获刑3年
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李敏律师避谈“罪名”
上午8点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
两名律师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透露给媒体,只是微笑着低头前行。本报记者跟随着两人来到休息室,对其进行短暂采访。
FW:你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我们来自两家不同的事务所,其中一家是中伦文德事务所。
FW:是李敏的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是法院委托的你们?
律师:这个确实不方便透露,一会开完庭你们问法院吧。
FW: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律师:这个我们也不能说。
FW:这是你们作为律师的观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行把记者拉出休息室。
对话当事人
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
否认因“抓记者”被调离岗位
昨天上午,本报记者拨通了曾组织对李敏实施抓捕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的电话。今年5月,何书生被调到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担任检察长一职。
外界盛传,何书生这一调动完全是因为“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一案,并且有可能是“先调动、后查处”。对于李敏的案件何书生表示不会去旁听。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你为何不去旁听案件?
何书生(以下简称“何”):我已经从那里(杏花岭检察院)离开了,我就不会再介入或关注这个案件。
FW:外界传言说,你的调离是因为李敏案件影响太大,同时有相关部门对你展开调查。你同意这一说法吗?
何: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这么说吧,迎泽区在太原就和北京的西城区一样,山西的省委省政府都在太原的迎泽区。这怎么能说是我因为受到李敏案件的牵连而被调动的呢?何况我如果真的受到牵连调动,也不可能让我继续担任正职啊!
FW:你现在还认为李敏涉嫌犯罪吗?
何:相信法院会给李敏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记者调查
“案中案”至今无人问津
事实上,李敏被抓的起因是因为其在采访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时,涉嫌收受吴晓辉家人的财物,而当她被山西检察机关带走后,这起“案中案”便自然地浮出水面。
2008年年底,曾有媒体报道说“案中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准备开始就案中案所涉及的情况展开调查。
本报记者昨日联系到了一直在为吴晓辉到处奔走的原全国人大代表姜仕,询问其是否有机关已经开始就吴晓辉的案件开始调查或过问。
姜仕告诉记者,从李敏案件发生到现在,只是在媒体上看见说有关部门准备调查,不过始终没有见到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包括吴晓辉的家人和律师,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有关部门”。
“吴晓辉依旧被关押,并且再次变换了罪名。我们也曾经拿着媒体的报道询问过有关部门,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开展调查。”姜仕说。
最高检“指定管辖”现新版本
李敏被抓捕的当天,山西检察机关曾经出示过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指定管辖”文件。
记者曾经于2008年12月到李敏所住辖区派出所就这一函件进行调查,因为李敏被带走的当晚,山西的检察官们曾经向派出所民警出示过这一函件。
据曾经接待山西检察官的值班民警回忆,他们所见到的那份函件是一份复印件,并且其上面的案件并不是指定管辖受贿案件,但是具体案由记不清楚了。
昨天,记者从吴晓辉的律师那里了解到,所谓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实际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吴晓辉的“贪污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吴晓辉的案件时,正巧李敏和另外两名媒体记者到太原采访这一案件,所以检察机关怀疑李敏收受了贿赂,才展开的调查,结果发现李敏与吴晓辉的弟弟确实有无法说清的经济问题。
“杏花岭区检察院就以这个(李敏与吴晓华的经济问题)为由,将李敏抓捕回山西。而他们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检曾经签发过的那份管辖吴晓辉案件的函件。”吴晓辉的律师说。
针对这一说法,记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但该院拒绝作出任何答复。最后记者通过特殊渠道从最高检了解到,确实曾经在办理吴晓辉案件时向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签发过指定管辖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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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8-4 22:08
典型的葫芦案
要么你死扛
慢慢调查
反正你呆在里面
要么你认罪
俺也不为难你
给你自由
所以
就这样了
。。。
作者:
崎岖
时间:
2009-8-4 22:28
套路好啊。
作者:
老玩闹
时间:
2009-8-5 07:23
作者:
べ天お涯い
时间:
2009-8-5 09:17
作者:
quickerest
时间:
2009-8-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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