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杭州飙车案胡斌被判3年 双方父母均称不公平 [打印本页]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1 08:27
标题: 杭州飙车案胡斌被判3年 双方父母均称不公平
[attach]75575[/attach][attach]75576[/attach][attach]75577[/attach][attach]75577[/attach][attach]75578[/attach]杭州飙车案胡斌被判3年 双方父母均称不公平
http://news.QQ.com  2009年07月20日17:55   中国新闻网   
第 1 2 3
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母亲听到这一结果泪流不止。 中新社发 袁爽 摄
7月20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解读:杭州飙车案审判长详解审判结果:缘何判三年
中新网杭州7月20日电(记者 钟新)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针对这一宣判结果,双方家长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不公平。
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这一结果,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了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在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谭跃认为量刑过轻,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样觉得不公平。胡斌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完)[attach]75573[/attach][attach]75574[/attach]

[ 本帖最后由 家在天台 于 2009-7-21 08:29 编辑 ]
作者: 破马甲    时间: 2009-7-21 08:33
还算公平,稍微有点判重了!
作者: 褚留香    时间: 2009-7-21 09:23
解决了差不多了,交通事故太多了,这种事情一页翻过去就好了,大家出门小心点,过马路不要戴耳机,引以为戒。
作者: 北山人在城里    时间: 2009-7-21 09:26
实在是太多人关注了.
我觉得是应该.
不知其他人有什么看法.
有嘛也顶上看看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9-7-21 09:30
中国是没有判例法的,要不呢这个案子可以拿来当“榜样”。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7-21 11:12
双方肯定不满意的
谭家死了人
判死刑才解气
胡家赔了钱
却享受不到其他类似罪犯的缓刑待遇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7-21 11:13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
看守所的饮食比较好
胡斌胖了很多
作者: 北山人在城里    时间: 2009-7-21 12:20
哈哈
主任你真有心.
这个细节都被你发现了.
作者: 迪迪    时间: 2009-7-21 12:31
唉。。。
作者: 北山人在城里    时间: 2009-7-21 12:44
现已成事实.
没法改变罗.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1 12:56
标题: 回复 5# 我不是律师 的帖子
从这次胡斌的来看,中国还是比较偏向于成文法的吧。北京以前好像有跟类似的案子,被判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个是算交通肇事罪。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1 13:01
谭家死了人,伤心是肯定的,但是都已经这样判了,你还想怎么样呢。
你儿子浙大毕业就喜人滴啊,人家被撞死只能拿到二三十万,都拿了113万了,而且又判了他3年,这已经是很重的判罚了。
只怪胡斌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9-7-21 13:44

小王说的不错哈
作者: 褚留香    时间: 2009-7-21 15:33
小王话糙理不糙
谭老爹也有点搞笑的,拿了一百多万还说不公,毕竟人家也要坐牢的,难道还往死里整。
要么当初不要收钱,只要求索命,哎。
杭州人民也太客气了,气氛开始有点作怪了。
作者: 北山人在城里    时间: 2009-7-21 16:30
人心不知足.
好比蛇吞象.
作者: 陈晓波    时间: 2009-7-21 17:19
胡斌违反交通规则“飙车”,完全不把他人的什么安全放在心上,这种人就应该判死邢,好做其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的榜样!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1 19:26
要么当初不要收钱,只要求索命,哎。
香帅这句说的好!
真是贪死了,钱要收,收的还比人家多几倍,收完以后还想法院把人搞死。真是要什么好处都自己占去才公平!
说句难听的,113万,谭卓一年工资几万?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1 19:27
这个社会现在就是仇富现象太盛了,尤其在金融危机年代。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2 19:54
世上最难满足的就是人心啊
作者: 十殿阎罗    时间: 2009-7-22 21:08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1 19:26 发表
要么当初不要收钱,只要求索命,哎。
香帅这句说的好!
真是贪死了,钱要收,收的还比人家多几倍,收完以后还想法院把人搞死。真是要什么好处都自己占去才公平!
说句难听的,113万,谭卓一年工资几万?


牛啊,一个未来警察说的话。
我也问句难听的,一个警校在读学生一年收入几万?撞死一个警校在读学生赔多少万不算太过分呢?


再问句难听的,
警校的教官是不是教育你们这些学生,刑事案件里赔钱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
一个在警校学习了一年的学生,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都没搞懂,连中国是不是成文法国家都不清楚,这是什么警校?在培养什么样的警察?

[ 本帖最后由 十殿阎罗 于 2009-7-22 21:18 编辑 ]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2 21:09
哦,楼上的什么意见?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9-7-22 21:17
阎罗是来索命的
作者: xyq12345    时间: 2009-7-22 21:48
小王有些话是不夠理性:比如说谭卓浙大毕业嘎喜人,又比如说谭卓工资才多少一年。

因为是在后司街大家都是乡亲,把你当不懂事的小孩看。如果这些话是当官的人说的,那么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起码这个官他是当到头了。希望以后说话慎重些,不要信口开河。

胡斌事件的严重性是在于他在闹市区飙车,一帮小青年你追我赶,车速达到80码至100码以上,把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同一般的车祸有根本性的区别,判他三年不算重。他的行为应该算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认为赔偿了113万元钱就不应该判刑的话,那么这些父母有钱的纨绔子弟就可能更肆无忌惮,根本不把人的生命当回事,反正家里有钱。下次葬身车轮底下的就有可能就是我们自己了。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9-7-22 22:11
还是喜欢听老爷子的话

钱拿出去了就想少判几年或者缓几年

那么以后我们走在路上的安全系数就更小了

有前车之鉴呀

最怎么说,人家在路上走的好好的,他做错了什么呢?

一条命呀!命都没了,最多钱又有什么用

本来觉得肇事一放的家长做的挺有人情味的

这么一搅和,就完全变了味了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9-7-22 22:16
开车撞死人就是不对的
被人无缘无辜的撞死就是冤枉的
钱买不回来已死的人的命
只能给痛失亲人的人少许安慰,
给肇事的人少点良心的谴责.
仅此而已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2 22:22
标题: 回复 23# xyq12345 的帖子
如果我是当官的,我当然就不会这么说了。这个只是私下里这么说说。不过还是谢谢您的提醒,在场面上确实要注意。
但是事情确实是这样啊,如果这次被撞死的谭卓不是浙大高材生,如果只是个碌碌无为的中年男子,社会舆论会不会这么强烈?
这件事发展的今天这个地步,我觉得出来事情本身的严重性之外,恐怕不和那篇报道文章的两个标签无关吧?-----富二代和浙大高材生。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2 22:28
标题: 回复 25# 安琪儿 的帖子
钱买不回人命了,那把胡斌判死刑就能让谭卓复活么?
开车撞死人是不对,但是胡斌接受了这样的惩罚也肯定知道错了,把他判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就一定比判3年重么?不见得。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9-7-22 22:29
说到钱   谭卓的未来可能一年就不至113   这些虽然都未知数   但人家算个人才   一切都有可能     不是仇富  就象老爷子说的是对于那些不把别人性命当命的人一个教训   深刻点的教训   杀鸡敬猴     如果因为陪了量大点的钱就少判   缓判    那对有钱人来说    别人的命可以用钱买来    不是要求社会公平   这根本不现实   但如果一点点公理也不在穷人这边    那也是富人的末日了   事都有个度   这事性质完全不一样了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2 22:32
杀鸡儆猴,那对这只鸡就公平了吗?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2 22:34
好像现在打架只要不把人打死,都可以私下解决的,打人方出够钱,被打方不起诉,这事就算OK了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2 22:35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2 22:32 发表
杀鸡儆猴,那对这只鸡就公平了吗?
这只能说这只鸡运气不好啊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2 22:46
大家还是应该理性看待这件事 ,事情还是应该依法来判,不是说你们愤怒他就该死。
这个社会应该允许人犯错,并且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谁能保证自己不犯错?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2 22:49
所以也只判他三年啊,好像新刑法出来后,凡是撞死人的驾驶员都要判实刑的,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
作者: ¢`葬ヤ愛乄    时间: 2009-7-22 23:20
钱陪得不够 估计 嘻嘻!~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9-7-22 23:23
社会哪里来的公平或者基本公平   只能说胡斌是倒霉蛋撞到开的第一枪枪口上   能够成为这个倒霉蛋    也是他自身的内应     他具备成为这个倒霉蛋的条件    这个倒霉蛋一般人还没资格    学过高三哲学   内应是事物发展主要原因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3 07:47
标题: 回复 24# 安琪儿 的帖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9-7-23 08:22
法律我不太懂   从这个案件性质来说   都已经按交通肇事罪来判     在交通肇事罪里面算很恶劣的吧    法规定好像是1年至3年吧    性质恶劣的判个允许范围内顶刑  一点都不为过       法律也规定是允情量刑    这个没说一定  必须 量刑     性质太过恶劣了  按实际情况 不允情量刑也没违反法规吧   还只能说法官还正常判决
作者: 零零妖    时间: 2009-7-23 08:36
哪天我得了绝症


找他撞一下我

[ 本帖最后由 零零妖 于 2009-7-23 11:32 编辑 ]
作者: 褚留香    时间: 2009-7-23 09:32
各人发表个人的意见,表达对这个事件的理解是无可厚非的,不要针对个人。
毕竟只要我们这样想,那身后很多人也会有这些不同的意见,事件是用来评论的,不是评判一个人道德品格的唯一标准,各位拿捏尺寸啊。

事情已经发生了,双方父母都很悲伤,正如石头说的,给了钱的希望不坐牢,判了刑另一方又觉得太少,我们相信法律和法官,这件事情已经炒到中央台了,网上流传什么胡斌调包、法官被收买等都是无稽之谈,做出这样的判决,相信也是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感受。

事已至此,双方其实都是受害人。
作者: 一个人旅行    时间: 2009-7-23 11:06
无语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9-7-23 11:27
原帖由 家在天台 于 2009-7-22 22:34 发表
好像现在打架只要不把人打死,都可以私下解决的,打人方出够钱,被打方不起诉,这事就算OK了


打架是双方都有错的

何况双方都同意私下解决了

那就OK了

但是就这案子来讲,过错的只是一方

而且他们也不愿意私下解决呀

这两件事情不能相提并论的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9-7-23 11:30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2 22:28 发表
钱买不回人命了,那把胡斌判死刑就能让谭卓复活么?
开车撞死人是不对,但是胡斌接受了这样的惩罚也肯定知道错了,把他判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就一定比判3年重么?不见得。


我没说一定要把胡斌判死刑呀

不过判死刑跟判三年刑的威慑力肯定不一样的

现在判3年,胡斌父母不满?他们有什么好不满的呢?
作者: xyq12345    时间: 2009-7-23 15:09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2 22:46 发表
大家还是应该理性看待这件事 ,事情还是应该依法来判,不是说你们愤怒他就该死。
这个社会应该允许人犯错,并且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谁能保证自己不犯错?




犯错同犯罪是两个概念,一个人可以犯错,但不允许犯罪。如果犯罪就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3 21:24
那么我觉得这个判罚已经是足够了。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9-7-23 21:27
对我们来说不能说足够
但法律规定最大3年
那也认为公平了
作者: 十殿阎罗    时间: 2009-7-23 22:15
原帖由 王露莹 于 2009-7-23 07:47 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请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损失、物质和人身伤害(含死亡)损失三种,高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标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这个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该条只适用于未产生人身伤害或死亡赔偿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例。谭卓案赔的那113万,哪一分钱是赔偿“物质损失”的?
即使是在适用这个解释的刑事案里,这一条也是“可以考虑”的量刑情节,而不是“应该考虑”的量刑情节。
作者: 六柳    时间: 2009-7-24 12:21
不像同一个人
作者: 逸叶青    时间: 2009-7-24 16:18
三年就三年!法律的事我们讨论没意思!!
但是胡斌父母可以向他要回钱!!!!走法律程序你!法院判多少给多少!(我想三年也够了)
看看那父母还满不满意?!王露莹说的好,不能拿了比一般情况下要多的多的钱后还嚷嚷着不公!!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9-7-24 16:37
我就不相信这个事情还能处理到双方满意为止

无论怎么处理哪方都不会满意的
作者: 尘埃落    时间: 2009-7-25 10:15
原帖由 天台赤松 于 2009-7-25 10:08 发表
翻了几下,很热闹,我也来插一脚,发现大部分人是认为是谭拿了大钱,法院又判了小胡三年,谭父太凶了,法院受舆论影响判得太重了。我认为不重。113万真的不算多,谭父从小拉扯大、培养成浙大学生要多少年心血?谭 ...


悄悄问句,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呢?

人命,还分三六九等么?

浙大毕业的,法律上规定一定就多赔点?

谁家父母拉扯大孩子不花心血的?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5 10:51
标题: 回复 51# 尘埃落 的帖子
/handshake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16:48
冷血啊
悲哀啊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16:57
人生最大的悲伤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
世间最大的无情莫过于天台人
作者: 家在天台    时间: 2009-7-25 19:13
四川那个被判了死刑耶,叫什么孙伟铭的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5 19:57
标题: 回复 55# 莫名其妙 的帖子
难道你想告诉我们人情大于王法?
难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就是无情?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14
我可没说人情大于法
别把你的意志强加于我
我认为肇事者应该要受到处罚
遇难者也应该得到大家的惋惜和同情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18
假如你作为遇难者
在地底下了还受到某些人的非议
你说他能安息吗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19
假如你作为遇难者
在地底下了还受到某些人的非议
你说"你"能安息吗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21
你说遇难者的父母心理到底有都伤心不知道谁能理解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22
你说浙江大学高材生是不是百里挑一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24
你说到处飑车的人可恨不恨
当然法律已经处罚他了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25
所以我认为肇事者自有法律处置他
我们现在也要给遇难者同情一下的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29
只要人人有颗善良的心
世界将会更美好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0:59
换个主题(跟上面的无关)
在动乱社会当然有梁山好汉给出手时就出手

在当今中国这个法制社会
有些人可以把死刑变成死缓,能把强奸案不了了知,能把成年人改为未成年人
假如网友及社会舆论能够使法律趋于公平,那有啥不好呢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5 21:03
我认为肇事者应该要受到处罚
遇难者也应该得到大家的惋惜和同情
假如你作为遇难者
在地底下了还受到某些人的非议
你说他能安息吗
只要人人有颗善良的心
世界将会更美好

这位朋友,这里哪个说话的天台人认为胡斌不用受到处罚?谁又说不同情不惋惜了?
可是事情已经发生了,仅仅同情和惋惜又有什么用?不管怎么样,死者已经永远离开,对于还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来说,难道要做的只是责备肇事罪么?我从没说过,胡斌不需要为自己的罪行买单。但是天大的事我们也只能交给法律,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愤怒而用舆论去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他犯了罪,法律会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如果我们只是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就被你认为是拥有一颗不善良的心的话,呵呵,那以后最好谁都不要说话,因为谁都不知道自己的那句话就让自己被贴上了不善良的标签。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08
没有人叫你不表达
不表达怎么能看出善恶呢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12
社会舆论你说能改变法官的看法吗
法官难道是电视里放着的糊涂官吗
法官还是公平(毕竟读了很多书,办了很多案)
想改变法官只有人民币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5 21:15
看了你的前几个回复我还想说,有点偏激。
看了你最后一个回复,我想说,可笑。
原来您判断善恶只要几句话即可,道行高深。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16
我没说判着不公正,肇事者我还没有准备责备
我只是说同情一下遇难者


附带说一下我不喜人的(跟上面的无关)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19
难道你还想说路遥知马力吗
作者: 王露莹    时间: 2009-7-25 21:21
[quote]原帖由 褚留香 于 2009-7-23 09:32 发表
各人发表个人的意见,表达对这个事件的理解是无可厚非的,不要针对个人。
毕竟只要我们这样想,那身后很多人也会有这些不同的意见,事件是用来评论的,不是评判一个人道德品格的唯一标准,各位拿捏尺寸啊。


ps:我只会说我不赞同你的意见,但是我绝不会因为你这几句话就把你划为不喜人的人。再说大家只是交流意见,你喜人不喜人与我何干呢?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22
你想笑就笑吧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24
但那个浙大高材生喜不喜人就跟你有关拉
作者: 南山孤狼    时间: 2009-7-25 21:26
三年  希望能让这人回过魂来
定了交通罪   三年是他罪有应得的
就象说的  他是成人了  必须得对他的行为负责
三年  别说判重了   大多数人眼里是轻了   这个性质不是一般的恶劣
但法律规定最多三年  那么也就认了
法律至少在文字上  是人人公平的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1:28
最后我想笑一下
作者: 莫名其妙    时间: 2009-7-25 22:42
楼上这位老先生说的多好啊
很多比较明白的问题还是要再三解释某些人才能看明白
作者: 我不是律师    时间: 2009-7-26 17:56
原帖由 家在天台 于 2009-7-22 22:34 发表
好像现在打架只要不把人打死,都可以私下解决的,打人方出够钱,被打方不起诉,这事就算OK了

以前是可以这样解决的,现在肯定不行了,不管罪名定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都是刑事案件,不能私了。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9-7-28 15:44
本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偏激的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
作者: 逸叶青    时间: 2009-7-28 15:48
判3年!赔30W大家就没话说了!
作者: 拂墙花影    时间: 2009-7-28 16:23
原帖由 逸叶青 于 2009-7-28 15:48 发表
判3年!赔30W大家就没话说了!

民事部分并非判决而是双方协议.事主爹妈是生意人,这回亏哈,瞧他妈哭的那伤心样...
作者: べ天お涯い    时间: 2009-7-28 18:07
这家伙怎么T了个这个头搞笑像书呆子完全不像标车足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150.109.146.88/)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