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司街

标题: 首例利用淘宝交易逃税案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7-13 17:20
标题: 首例利用淘宝交易逃税案判决
首例利用淘宝交易逃税案判决 涉案店主获刑2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7:0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李晓明 报道
  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昨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被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张某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此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价格便宜,还可以不提供发票,不缴税,于是也做起了网上生意。张某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进行交易。网上的生意越做越火,张某不久就自己在淘宝网上进行婴儿用品的买卖,并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去年6月到12月,张某的交易额就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张某却分文未缴。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张某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了以上判决,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
作者: 安琪儿    时间: 2007-7-13 17:44
黑心人
作者: 快乐老狼    时间: 2007-7-13 18:04
淘宝上开店的小心了
作者: 君君    时间: 2007-7-13 18:22
有漏洞就这样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7-13 18:44
迟早要出问题的!
作者: 紫色心情    时间: 2007-7-14 10:55

作者: 飞舞    时间: 2007-7-14 11:54

作者: 小哥    时间: 2007-7-14 20:52
刚准备开个淘宝小店呢
作者: 菩提树下    时间: 2007-7-16 07:54
杀鸡给猴看,第一个太惨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7-16 08:37
呵呵,马云从自己的立场这么说
无可厚非
但是在没有国家正式出台免税或者减税的政策的前提下
这么做
当然是逃税!
作者: 一诺千金    时间: 2007-7-16 08:58
呵呵
作者: 水龙头    时间: 2007-7-16 13:00
这个问题,还真值得大家注意一下
作者: 小哥    时间: 2007-7-16 20:47
灌个水,走人




欢迎光临 后司街 (http://150.109.146.88/) Powered by Discuz! X3.2